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國字第7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 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伍振男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告 旭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甲○○ 葉榮棠律師複 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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