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1年度,7號
CYDV,91,國,7,200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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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伍振男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旭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葉榮棠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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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