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錘甦生
訴訟代理人 林宏嶽
陳國鐘
被 告 乙○○
四四號
甲 ○
兼前二人訴
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呂余秀蓮
六樓之九
呂俊河
六樓之九
余炎雲
十號之五
呂正慧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給付借款訴訟之
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案訴訟之先決問題,而在民國
91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現在,該民事事件已於94年6月16日終結,有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甘 大 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振 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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