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鄭光宏
被 告 趙張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甲○○○」記載,應更正為「趙張
淑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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