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798號
TNEV,94,南小,798,20050727,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明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   告 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娥
        現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98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7月27日下午2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育錚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