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94年度,20號
TPBA,94,聲,20,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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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MOLEX IN
      ED)      
               
代 表 人 路易士.A.海克(秘書)
      (LOUIS A.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祺雄律師
      甲○○(專利代理人
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以下同)93年7月14日以92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確定,應由 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附計算書
第一審送達費        742元(新臺幣,以下同)鑑定費 30,000元
本件送達費 156元




合計 30,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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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