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77號
KLDV,106,司促,4077,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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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7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蔡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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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