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244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伯壽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頌雅律師
趙儷玲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李文秀兼送達代收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94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