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3年度,244號
TPBA,93,訴更一,244,200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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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00244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伯壽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頌雅律師
      趙儷玲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李文秀兼送達代收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94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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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