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森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兼送達代收
鍾亦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2
年12月26日經訴字第092062264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89年5月25日以「多晶片封裝構造」(下稱系爭 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2年7月 22日(92)智專三(二)04060字第09220737530號審定書為 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 規定而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前揭專利法第44條第4項規定「依第1項第3款所為之補 充或修正,除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外,如其補充或修正 係在發明專利案審定公告之後提出者,並須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始得為之:1、申請專利範圍過廣。2、誤記之事項 。3、不明瞭之記載。」所謂變更申請案之實質,依專利 審查基準規定乃指超出原審定公告時說明書、圖式所載之 技術特徵內容或圖說所載之實質創作內容。查系爭案之修 正內容,均屬原申請專利範圍內所記載之內容,並無違實 質變更禁止之規定。
⒉按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形式所以區分為獨立項與附屬項, 係為便於申請專利範圍其權利範圍之判讀,並謀申請專利 範圍之簡潔與結構化,乃將附屬項與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 間所共同包含之元件,不再一一重新贅述,而改以附屬項 依附獨立項之方式稱之,此即所以前揭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標的、 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附屬項應包括所 依附項目之全部技術內容,並敍明所依附項目之技術特點 」之故也。附屬項既屬包括獨立項所載之技術內容外,再 加有其他進一步之描述或限制,如將獨立項之專利權範圍 比喻為一集合,則附屬項因再加有額外之限制條件,即如 同交集一般,正如獨立項若為「法律系畢業者」之集合, 而附屬項則可為「法律系畢業且具有法官資格者」之集合 。簡言之,透過對獨立項增加說明或限制之附屬項記載, 以結構化申請專利範圍權利主張之請求,而各附屬項所依 附根據之獨立項則為申請專利範圍所請求主張之最基本的 權利範圍。
⒊如前所述,獨立項與附屬項間正如同集合與交集之關係, 而各附屬項所依附根據之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則為專利案 所請求之最基本權利範圍,因此,修正前後是否致申請專 利範圍擴張,應以修正前原申請專利範圍中專利申請案所 主張之最基本權利範圍,即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判斷基 準。此般原則可以被告於審查實務上常要求專利申請人將 申請專利範圍之附屬項(特別是第2項或第3項)併入獨立 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而仍准予專利為證。蓋將申請 專利範圍第2項(附屬項)併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 項),不啻是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刪除,而將原為附 屬項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變更為獨立項之情形般,此般 變更由於並未逾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記載請求之權利 範圍,而為專利審查基準所明示許可之行為。可見,並非 附屬項之形式變更為獨立項之形式即為法所不允,而應視
此變更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超越原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 之權利範圍為斷。
⒋專利審查基準明文「例如...或將獨立項與附屬項合併 ,形成一新的獨立項;或在未超出原請求項所載之技術範 疇前提下,將該請求項原來之某一或某些部分技術進一步 引述其發明或新型說明亦有記載之細節部分而形成細部限 縮,...皆屬縮減其範圍之態樣。」由於修正後之申請 專利範圍第10項相較於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內容 ,並未超出原請求項所載之技術範疇,自應屬法之所許。 更精確言之,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較諸修正前申請專利範 圍第12頁,乃屬增加直列記載之構成要件,此種情形,不 論各國實務皆認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而屬審定公告後 仍得予修正之態樣。
⒌按被告所執以認定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係屬申請專 利範圍之擴張,其理由乃以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原為附屬 項,然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卻為獨立項,故而機 械化地推論系爭案之修正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擴張。惟查是 否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擴張,應以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是否 逾原請求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範疇為斷,此不僅專 利審查基準著有明文,各國專利實務亦無不如此,已如前 述。然原處分卻無視整體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前後之記載, 而僅針對個別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記載形式而作概念性 地機械推斷,顯有謬誤之處。
⒍按美國專利第0000000號案(下稱引證案)雖揭露「疊晶 結構之半導體晶片上側邊部位設有多數置於特定位向上之 銲墊,...,而該疊晶式半導體晶片上所有銲墊均為外 露狀態,因此全然不會妨礙晶片之打線製程。」而與系爭 案之部分技術內容或有相似之處,惟系爭案修正過後之申 請專利範圍中所界定要求之「第二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 設定之厚度,以提供第一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厚度」技術 特徵則為引證案中所未思及,而此等技術特徵確實可改善 引證案打線時第三晶片240易接觸到第一晶片210之銲線 212 之缺點,而使整個打線封裝製程動作更為流暢順利。 此等技術特徵不僅不易由邏輯分析推理可得,並且確實克 服先前技術存在的問題點,誠可謂具有突出技術特徵與顯 然之進步,則系爭案既符合發明之進步性要件,自應准予 發明專利。
⒎依前揭專利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 請准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認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向專 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但不得變更發明之實質:1、申請
專利範圍過廣。2、誤記之事項。3、不明瞭之記載。」詳 言之,於專利申請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後,如欲修正申請 專利範圍,一則必須為「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二則 為「必須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而加以限縮,始得為之。以 本案言,原告於91年2月18日對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 修正,既未超出原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範疇,自非變更申 請案之實質,並且該等修正所依恃者,皆為原申請專利範 圍中所記載之附屬項內容,而未超出原申請專利範圍中所 界定之專利權範圍,自無申請專利範圍擴張之情事,被告 及訴願決定機關不察,否准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並以修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作為其處分、判斷之基礎,顯 有違法之處。
⒏按系爭案所提供者乃為一種半導體多晶片之封裝構造,透 過系爭案之發明,可解決一般IC晶片,特別是利用基板( substrate)來進行IC封裝之多晶片封裝時,上層晶片常 會阻礙下層晶片打線之問題。查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所述 之美國專利第0000000號專利,其所針對者乃為IC封裝技 術中關於打線技術之改良。詳言之,以單晶片之打線為例 ,其所揭露者乃為打線技術如何改進以將IC封裝之打線所 需之打線弧高由原有之10-15密爾(mil)加以降低到6或 甚至到2密爾(mil)之技術,此等降低IC打線之弧高,既 與系爭案所針對之技術改良係多晶片之封裝有所不同,更 與系爭案之特徵:「藉由上層晶片與下層晶片之相互排列 關係,以及上層晶片之高度安排」「以達到多晶片封裝時 ,在打線製程上,不會因上層晶片之存在而妨礙下層晶片 打線之問題。」全然無涉,僅屬系爭案用以幫助說明IC技 術演進之習知技藝,並非系爭案之技術特徵所在。 ⒐按在IC封裝技術上,依據封裝結構之不同,用以承載晶片 並與外部電路相連之結構體基本上可分為基板(substr ate)與導線架(lead frame)。一般而言,導線架主要 用於塑膠IC之封裝,其封裝形式則以QFP以及SOP為主;反 觀基板之應用,主要為因應高I/O數的IC需求,BGA、CSP 與FLIP CHIP等新世代的封裝元件技術中,導線架與基板 雖同屬承載晶片並用以與印刷電路板電性連接,惟其因屬 不同之封裝技術,在面臨之技術問題點上,尚非均可一概 而論。例如,以導線架作為晶片承載與電性連接之載具時 ,特別是QFP技術時,由於QFP是周邊排列引腳之封裝,在 不增加封裝尺寸之前提下,欲增加所封裝IC對外電性連接 之腳數,僅能以縮小腳距之方式達成,而面臨微細引腳成 型技術、小腳距引腳電路焊接以及散熱等諸多技術問題。
而利用基板作為晶片承載與電性連接之載具時,其係利用 基板本身具無引腳之錫球凸塊以面積陣列分佈方式作為IC 元件對外電性連接之媒介,故無前述導線架封裝技術之問 題點,由此足見,導線架與基板在封裝技術上並非皆可一 概而論。
⒑查系爭案所揭露之多晶片封裝構造,於其最廣之申請專利 範圍獨立項第1項與第10項中,即明白揭露其所利用作為 晶片承載與電性連接之載具者為基板。換言之,系爭案所 發明者係針對新型態之封裝技術在進行多晶片封裝時所面 臨之問題所作之改良。習知技術在利用基板進行多晶片堆 疊以進行多晶片之封裝時,由於相鄰晶片間之空隙相當緊 密,因此會限制打線的作業空間,甚或必須在第二晶片堆 疊前將第一晶片之打線製程完成,而透過系爭案之發明, 經由第一晶片與第二晶片之相互偏離配置,使第二晶片不 會阻擋到第一晶片之打線,並且,透過第二晶片預設之厚 度,以提供第一晶片打線時所需之空隙(clearance), 基此,可解決多晶片封裝之下層晶片在打線時常常因空間 受限致銲線受損之問題。反觀,引證案所揭露者乃係利用 導線架(lead frame)之封裝技術來進行多晶片封裝之發 明,由於導線架與基板所利用或適用之封裝技術並不相同 ,因此,其所遭遇之問題點亦大有所別。以引證案說明之 ,由於導線架之晶片承座不直接作為對外電性連接之媒介 ,而係以金線來打線連接到其引腳(lead)上,故引腳係 置於多晶片之兩側,其與系爭案中打線連接對象之基板係 置於多晶片下方,以承載其上堆疊之多晶片有所不同。更 由於引證案中引腳係置於多晶片之兩側,而打線係連接至 兩側之引腳,因而多晶片之不同晶片間或可向上打線,或 可向下打線,其並不會有利用基板之多晶片封裝中上層晶 片會阻礙下層晶片之打線的問題。引證案與系爭案相較, 不僅基本技術不同,所面臨之問題點亦各異,引證案既未 揭露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也無法由引證案推知系爭案之發 明。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查系爭案於91年2月18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與90年9月11日 審定公告本比較,係增列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0項,顯 然已成為一獨立之申請專利標的,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擴張 ,應不准修正,系爭案應依90年9月11日審定公告本審查 。
⒉復查引證案專利說明書揭示略以:「該疊晶式半導體晶片 正面之側邊部位設有多數置於特定位向上之銲墊,...
,任一晶片上之銲墊皆不會受到其他半導體晶片阻擋不會 妨礙晶片之打線製程。」再查引證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5 、6項亦揭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半導體封裝件, ...第一及第二半導體晶片含有經由彈性絕緣膠片黏接 方式黏接到另一晶片上之複數片疊晶式半導體晶片,.. .,該等疊晶式半導體晶片包含兩片特定尺寸之矩形半導 體晶片,...兩晶片係以近似對角方向安置,..., (或)將兩矩形晶片之加長外緣以近似直角方式交叉接合 ,使任一半導體晶片上之銲墊群不會受到另一晶片所阻擋 。」為熟習引證案該項技術者,可運用引證案所揭示上開 技術特徵,而易於思及系爭案之「該第二半導體晶片係固 著於該第一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一晶片銲墊至少一 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二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 會擋到該第一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 線製程」技術特徵,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 之第1及第18項獨立項不具有進步性,其餘附屬項亦不脫 引證案技術之範疇,亦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案已經過公告,專利範圍變更已涉及公益。系爭案原 本只有二個獨立項,一個為裝置結構,另一個為方法。但 被異議時,修正為三個獨立項,二個結構項及一個方法項 ,另外一個結構項從其說明書第二實施例脫離。准許修正 有二要件,申請專利範圍過廣及不變更實質,原告增加一 獨立項就非專利範圍過廣的修正,原告第二實施例的特徵 並非只有厚度的問題。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⒈依據專利審查基準有關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規定,申請專 利範圍過廣情事,通常係因原核准公告專利範圍之新穎性 、進步性受到質疑,被異議人、被舉發人乃藉修正、更正 縮減該範圍,以期系爭專利案經縮減後可有效存在。亦即 說明原告之所以欲進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更正 ,乃在於原告已認知參加人所提出之異議證據已明確揭示 出系爭案之技術內容及特徵,而使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及進 步性之事實至為明顯。
⒉再查,系爭案修正前之原申請專利範圍共計有23項(包括 2獨立項及21附屬項),主要細分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獨立項與依附之附屬項(2~17項),以及申請專利範圍 第18項之獨立項與依附之附屬項(19~23項)。相對系爭 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9項(包括3獨立項及16附 屬項),主要細分有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獨立項與依附 之附屬項(2~9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獨立項與依
附之附屬項(11~15項)、以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獨 立項與依附之附屬項(17~19項)。明顯可知系爭案在修 正後增加一獨立項,亦即增列一新之獨立申請標的。然依 據專利審查基準有關申請專利範圍過廣指出:「申請專利 範圍過廣,得藉修正、更正以縮減其範圍之態樣,例如: 刪除某一獨立項或某些請求項,以去除與引證資料相同技 術特徵之實施例;或將獨立項與附屬項合併,形成一新的 獨立項…」,以及「原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組包含獨立項與 附屬項之多項請求項,若其獨立項有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 情事,因而將原來的獨立項與其中之一或二附屬項合併, 使獨立項增加限制條件者,即屬範圍縮減」,惟該所謂範 圍縮減係指將附屬項合併至獨立項而形成一新的獨立項, 相對系爭案卻是額外增列一新的獨立申請專利標的,而與 前述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有異。
⒊再者,依前揭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獨立 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 、特點」。即然系爭案原申請專利範圍僅有2獨立項,亦 即系爭案之必要技術內容及特點,論理即應已包含在此原 有之2獨立項中,然而系爭案於修正後,竟又額外增列一 新的申請專利標的,此即表示此一增列之申請專利標的中 所述者係屬系爭案必要技術內容、特點,且未包含於原2 獨立項中(故才需額外增列),是故證明系爭案於修正後 所增列之新獨立項乃是增列系爭案新的必要技術內容、特 點,而未包含於原2獨立項中,而非如原告所述僅係對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限縮,故有申請專利範圍擴張之嫌。 ⒋查系爭案修正後所額外增列之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0項 係指出:「一種多晶片封裝構造(multichip module), 其係包含:一基板,具有一用以與外界形成電性連接之構 造;一第一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其中只有該晶片兩互 相垂直之側邊設有複數個第一晶片銲墊,該第一半導體晶 片係固著於該基板;及一第二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其 包含複數個第二晶片銲墊,該第二半導體晶片係固著於該 第一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一晶片銲墊至少一預先設 定之距離,使得該第二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會擋到 該第一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製程 ,其中該第一以及第二晶片銲墊係經由複數條銲線連接於 該用以與外界形成電性連接之構造,其中該第二晶片銲墊 係僅沿該第二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其中該複數 個第二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一晶片銲墊之 對面,另包含一第三半導體晶片固著於該第二半導體晶片
上並且偏移該第二晶片銲墊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 該第三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會擋到該第二晶片銲墊 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製程,該第三半導體 晶片具有四側邊且包含複數個第三晶片銲墊設於該晶片, 其中該第二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設定之厚度足以提供該 第一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之空隙(clearance)」。然而 ,在系爭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為前述申請專 利範圍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卻是「依申請專利範圍第 10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另包含一第三半導體晶片固著 於該第二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移該第二晶片銲墊至少一預 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三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會 擋到該第二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 製程,該第三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且包含複數個第三晶 片銲墊設於該晶片,其中該第二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設 定之厚度足以提供該第一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之空隙(cl earance)」,亦即,可明顯得知,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附屬項)之描述係完全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獨 立項)之描述,而使系爭案之權利要求重複且不明確,而 具重大瑕疵。
⒌系爭案修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第18項(獨立項)所 界定之一種多晶片封裝構造及其製法,主要技術特徵係為 :「將第二半導體晶片偏離第一晶片銲墊至少一預先設定 之距離,使得該第二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會擋到該 第一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製程」 。然此技術特徵早為引證案第五圖所先行揭露。同時,引 證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5及6項亦已揭示「第一及第二半 導體晶片係採疊接晶片對角安置或以兩晶片較長側交叉疊 合等方式將晶片側邊之銲墊群安置於特定位向上,致使任 一半導體晶片內該銲墊群不會受到另一晶片阻擋而使所有 銲墊群完全外露」,以及根據引證案之專利說明書中所述 :「根據本發明另一目的,在至少一第一及第二半導體晶 片上係含有複數個經由彈性絕緣膠片黏接方式黏接到另一 晶片上之疊晶式半導體晶片,該疊晶式半導體晶片正面之 側邊部位設有多數置於特定位向上之銲墊,致使一半導體 晶片上之銲墊不會因另一晶片安置時受阻擋而掩藏」,是 故,足證系爭案之主要技術手段業經引證案所明確揭示者 ,殆無疑義。
⒍另外,原告稱引證案所揭露者乃係利用導線架之封裝技術 來進行多晶片封裝之發明,相對系爭案則是採用基板來進 行多晶片封裝,兩者並非可一概而論。惟如前述,系爭案
主要技術特徵係在於多晶片向上堆疊及打線之方式,至於 用以承載晶片之承載件係為基板或導線架則非所問。況且 ,這一論點亦為申請人於其專利說明書中所自承之事實, 即如系爭案專利說明書所述:「可以理解的是該基板330 亦可以一導線架(Lead frame)取代,該導線架一般係包 含複數條導腳且具有內腳部分以及外腳部分,其中該內腳 部分係用以電性連接至一晶片,該外腳部分係用以與外界 電性連接」。已清楚說明基板以及導線架可擇一作為晶片 承載之用,因此,原告雖稱系爭案係藉一基板供多片半導 體晶片承載之用,然該種封裝製法實與引證案疊晶於導線 架上之封裝方式同屬等效運用,實係熟習半導體技術人士 可直接導出而不具任何不可預期之功效。此亦明確證明原 告之說辭明顯違背其先前於系爭案專利說明書中之陳述, 如此前後矛盾,亦可再次說明原告之說辭係不可採。 ⒎即便考量系爭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其與修正 前之原申請專利範圍之差異,僅係在於將原先所界定堆疊 的二晶片增加至三晶片,惟不論是堆疊三晶片甚或四晶片 以上,主要技術特徵,即如先前所述,均係利用引證案所 早已揭示「將上下堆疊之晶片產生錯位偏移,以避免上層 晶片擋住下層晶片之連接線」之特徵,因此對於任一熟悉 該項技術者,自可由上、下二層晶片之錯位偏移堆疊結構 而輕易推知複數晶片之錯位偏移堆疊結構。再者,根據專 利審查基準,有關判斷進步性之基本原則,已敍明:「判 斷發明有無進步性時,應確實依據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 以及申請專利當時之技術水準(the state of the art) ,檢索申請當日之前之既有技術及/或知識作為引證資料 ,以研判發明之技術手段之選擇與結合,如其選擇與結合 具有困難度,並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 具有進步性;反之,如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基於引證資料所 能輕易完成者,則不具進步性」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若 為習知技術之結合或選用,且該等習知技術之組合與選用 並無待克服之困難點,則應視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 成而不具專利要件之進步性。因此,對於任一熟習該項技 術者而言,即可輕易由引證案中「將上、下層晶片進行錯 位偏移堆疊,以避免上層晶片妨礙下層晶片打線」之教導 ,而輕易完成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三晶片 堆疊結構,其中並無任何技術上困難及待克服之處,亦即 ,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事實至為明確。
⒏另外,於引證案之專利說明書中亦已述及:「本發明係有 關於半導體積體電路,其中二個或多個晶片係安裝於一半
導體封裝件中」。因此,系爭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僅 為在原申請專利範圍中作增設晶片之數量變化之簡單應用 ,且該數量變化之可替換性亦已於引證案中所明述,同時 ,就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結構而言,其並 無技術特徵,亦無顯然的進步,系爭案不具專利要件之事 實,應已無庸置疑。再者,依引證案之專利說明書中亦已 揭示:「根據本發明另一目的,在至少一第一及第二半導 體晶片上係含有複數個經由彈性絕緣膠片黏接方式黏接到 另一晶片上之疊晶式半導體晶片,該疊晶式半導體晶片正 面之側邊部位設有多數置於特定位向上之銲墊,致使一半 導體晶片上之銲墊不會因另一晶片安置時受阻擋而掩藏」 ,亦再次說明藉由引證案所揭示之疊晶結構並未僅限於二 層晶片,而可由熟悉該項技術者輕易推及至堆疊三層或多 層晶片。
⒐另外,原告指稱系爭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之特徵復包 含利用一預先設定厚度之中間晶片提供下層晶片銲墊之銲 線所需之空隙,惟系爭案所謂中間晶片可提供下層晶片銲 墊之銲線所需空隙之原因,即在於該中間晶片與下層晶片 在進行堆疊時,利用早已為引證案所揭示之「將上下堆疊 之晶片產生錯位偏移,以避免上層晶片擋住下層晶片之銲 線」特徵予以完成。其中所謂上層晶片、中間晶片及下層 晶片等僅係因所使用堆疊晶片數目之不同所導致的命名差 異,亦即所謂之上、中、下僅係為方便稱呼而已,而彼此 之相對關係仍係不變,例如在具有三層、四層或多層晶片 情形下,對於下層晶片而言堆疊其上方之晶片可稱呼為上 層晶片亦或中間晶片,而實際上不論如何稱呼,其相對之 堆疊關係仍係不變,因此,對於系爭案所指稱之特徵實仍 不脫引證案所充分揭示者。況且為避免在堆疊多層晶片時 ,下層晶片之銲線觸及其上方所疊置之晶片(不論是稱呼 為上層晶片或中間晶片)時,其間自需留有一預定厚度, 此為自屬當然之事實狀態,例如在進入一具有門框之室內 時,為避免身高觸及門框,本即將該門框設有預定之高度 ,此為任何一熟悉該項技術者依既有之技術或知識基礎經 由邏輯分析而輕易思及,其中並未有任何待克服之困難點 ,自不具有專利法上之進步性概念。
理 由
一、系爭案申請日為89年5月25日,被告於90年7月24日審定准予 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情形,自應以該核准審定 時所適用之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按凡利用 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
依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暨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其發明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 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 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0條第2項所明定。二、依卷附系爭案原發明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原為:
⒈一種多晶片封裝構造(multichip module),其係包含: 一基板,具有一用以與外界形成電性連接之構造;一第一半導 體晶片具有四側邊,其中只有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有複數個第 一晶片銲墊,該第一半導體晶片係固著於該基板;及一第二半 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其包含複數個第二晶片銲墊,該第二半 導體晶片係固著於該第一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一晶片銲 墊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二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 都不會擋到該第一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 線製程,其中該晶片銲墊係經由複數條銲線連接於該用以與外 界形成電性連接之構造。
⒉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第二晶片銲 墊係僅沿該第二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⒊依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另包含一第三半 導體晶片固著於該第二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二晶片銲墊 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三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 不會擋到該第二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 製程,該第三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且包含複數個第三晶片銲 墊,其中該第二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設定之厚度足以提供該 第一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之空隙(clearance)。⒋依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第三晶片銲 墊係僅沿該第三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⒌依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另包含一第四半 導體晶片固著於該第三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三晶片銲墊 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四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 不會擋到該第三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 製程,該第四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且包含複數個第四晶片銲 墊,其中該第三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設定之厚度足以提供該 第二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之空隙。
⒍依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第四晶片銲 墊係僅沿該第四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⒎依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複數個第四 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三晶片銲墊之對面。⒏依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複數個第三 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二晶片銲墊之對面。
⒐依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另包含一第四半 導體晶片固著於該第三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三晶片銲墊 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四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 不會擋到該第三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 製程,該第四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且包含複數個第四晶片銲 墊,其中該第三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設定之厚度足以提供該 第二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之空隙。
⒑依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第四晶片銲 墊係僅沿該第四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⒒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複數個第四 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三晶片銲墊之對面。⒓依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複數個第二 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一晶片銲墊之對面。⒔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另包含一第三半 導體晶片固著於該第二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二晶片銲墊 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三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 不會擋到該第二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 製程,該第三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且包含複數個第三晶片銲 墊,其中該第二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設定之厚度足以提供該 第一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之空隙(clearance)。⒕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第三晶片銲 墊係僅沿該第三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⒖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另包含一第四半 導體晶片固著於該第三半導體晶片上並且偏離該第三晶片銲墊 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使得該第四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 不會擋到該第三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 製程,該第四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且包含複數個第四晶片銲 墊,其中該第三半導體晶片具有一預先設定之厚度足以提供該 第二晶片銲墊之銲線所需之空隙。
⒗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第四晶片銲 墊係僅沿該第四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⒘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其中該複數個第四 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三晶片銲墊之對面。⒙一種多晶片封裝構造製造方法,其包含下列步驟:提供一基板 ,該具基板有一用以與外界形成電性連接之構造;安裝一第一 半導體晶片於該基板上,該第一半導體晶片具有四側邊,其中 只有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有複數個第一晶片銲墊;安裝一第二 半導體晶片於該第一半導體晶片之上使得該第二半導體晶片偏 離該第一晶片銲墊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藉此該第二半導體 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會擋到該第一晶片銲墊之垂直向上區域,
以便不妨礙其打線製程;及電性連接該複數個晶片銲墊至該基 板用以與外界形成電性連接之構造。
⒚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製造方法,其中該第 二晶片銲墊係僅沿該第二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並且 該複數個第二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一晶片銲墊 之對面。
⒛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製造方法,其另包含 安裝一第三半導體晶片於該第二半導體晶片上使得該第三半導 體晶片偏離該第二晶片銲墊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藉此該第 三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會擋到該第二晶片銲墊之垂直向 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製程。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製造方法,其中該第 三晶片銲墊係僅沿該第三晶片之兩互相垂直之側邊設置,並且 該複數個第三晶片銲墊整體而言係位在該複數個第二晶片銲墊 之對面。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多晶片封裝構造製造方法,其另包含 安裝一第四半導體晶片於該第三半導體晶片上使得該第四半導 體晶片偏離該第三晶片銲墊至少一預先設定之距離,藉此該第 四半導體晶片的任何部分都不會擋到該第三晶片銲墊之垂直向 上區域,以便不妨礙其打線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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