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607號
TPBA,93,訴,3607,200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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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607號
原   告 佑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新竹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巫健次(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對被告93年4月2日環業
字第093005209號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 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 告所為93年4月2日環業字第093005209號行政處分。惟該行 政處分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吳 慧 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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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