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378號原 告 通用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史密斯訴訟代理人 賴冠仲(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156號12樓訴訟代理人 吳敬恆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建宏(會計師)住同上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3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