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3年度,683號
TPBA,93,簡,683,200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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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683號
上 訴 人 祥久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31日本院判決(93年度簡字第6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4年6月13日送達,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並扣除在 途期間2日,算至94年7月5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4年7 月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鄭 小 康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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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久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