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4年度,164號
TPEV,94,北簡聲,164,200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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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環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 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 年度北簡字第453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淑貞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1 審裁判費     2,100元
第1 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315元
合 計    2,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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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