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618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七月十二日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梁華卿
通 譯 許珮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二萬零五百元。二、兩造爭執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取得被告現 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出的提單正本三份,附 本三份,其提單原已註明Freight prepaid(運費已付) ,豈料當貨櫃到達目的港─越南海防時,受貨人即原告之 越南客戶持提單正本前往領貨時,被告越南分公司竟然扣 留貨櫃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三月十一日(共十五天 ),並要求受貨人付清運費;然而受貨人不堪有更多的額 外費用產生(如碼頭費及倉租費),迫於無奈下支付被告 所要求的金額以取得貨櫃,受貨人今向原告提出索賠且要 求原告向被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美金七千元折合新臺幣二 十二萬零五百元,為此對被告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以其將提單上之「運費已付」條件更改為「運費到 付」係因原告方面給付給被告之支票跳票等情資為置辯。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取得被告所發出的提 單正本三份,附本三份,其提單原已註明「運費已付」( Freight prepaid),當貨櫃到達目的港─越南海防時,
受貨人即原告之越南客戶持提單正本前往領貨時,被告越 南分公司要求受貨人付清運費,受貨人並支付被告所要求 的運費美金七千元才取得貨櫃,受貨人轉向原告提出索賠 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提單、索賠資料等在卷可憑,並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即必須為受損 害者方得向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者請求返還利益。經查 ,本件因被告前開發出提單之「運費已付」條件更改,致 原告之越南客戶持提單在越南領貨時付清運費才取得貨物 ,應係原告之越南客戶受有損害,再者,原告之越南客戶 目前僅向原告索賠,原告方面尚未償付原告越南客戶之損 失之情,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自承在卷,原告方面並未因原 告越南客戶付清運費而受有任何損失,即使被告方面確受 有運費之雙重利益,既然原告非受損害之人,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二十二萬零五百元,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梁華卿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