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川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367
號、105年度偵字第7932號、105年度偵字第1666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洪川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洪川田(以下簡稱「被告」)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 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 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 於提供帳戶予他人,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 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不確定故 意),竟於民國105年3月初某日,以不詳之代價將渠本人所 申辦之⑴凱基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簡稱「凱基銀行帳戶」);⑵京城銀行東臺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京城銀行帳戶」 );⑶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 下簡稱「永康網寮郵局帳戶」);⑷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起訴書原記載為「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業 經檢察官於106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為「國泰世華銀 行成功分行」);⑸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帳戶」);⑹台新銀行苓 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台新 銀行帳戶」)(資料)置於包裹內寄出,嗣詐騙集團成員林 炯丞(另案審理中)收取上開包裹後由車手蕭彥宇、陳昱豪 (二人均另案審理中)保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 示詐騙時間,分別以冒充檢察官身份要被害人交付金錢以監 管、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須操作提款機加以解除、冒充親友借 款等如附表所示詐騙內容,電話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高 世平等12人,指示被害人高世平等12人分別匯款或轉帳至如 附表所示被告之金融帳戶,復由車手蕭彥宇、陳昱豪等人將 帳戶內之贓款提領一空,嗣被害人高世平等12人覺察有異而 報警,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有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檢察官起訴 書原記載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業經檢察官於106年1月10日準備程
序當庭更正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苟非法律有特別規 定之情形,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然 彈劾證據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傳 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之證據資格而言; 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 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 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 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 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係認 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所援引 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 ,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先予敘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 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 罪裁判之基礎,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足參。四、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黃國輝、陳春妙於警詢中之 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紀思綺、葉長均、羅元闊、高世平、許 素勤、邱黃雪娥、周儀璇、龔光敏、陳連素蘭、蕭進生於警 詢中之證述;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105年3月8日 刑事傳票(高世平);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3月9 日公證申請書(高世平);105年3月1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高世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世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5年3 月1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葉明敏係葉長均女 兒);105年3月1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呂盟仁係許素勤 兒子);105年3月1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黃雪娥);10 5年3月1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陳 連素蘭);105年3月11日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黃國輝 );105年3月11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周儀 璇);105年3月1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 收執聯)(龔光敏);105年3月13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羅元闊);105年3月14日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蕭進生);105年3月13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紀思綺);105年3月13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 紙(陳春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91 3號、105年度偵字第7850號起訴書及其所附附表;被告所有 帳號為000000000000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被告所有帳 號為000000000000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帳號 為00000000000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被告所有帳 號為00000000000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 帳號為000000000000之京城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被告所有帳 號為000000000000之京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帳號 為000000000000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被告所有帳號為00 0000000000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 000000之凱基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 0000之凱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 0000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紀思綺)為其論據。五、被告之辯解:
㈠被告有一位認識二、三十年的友人陳義澍,長期跟被告借錢 ,有時被告用匯款方式將錢交給陳義澍,有時依陳義澍要求 匯款至陳義澍指定的他人帳戶,例如他的太太、兒子或是向 陳義澍借錢的人的帳戶,有時被告身上無足夠的錢,會請被 告朋友匯款給陳義澍或其指定的帳戶,陳義澍積欠被告的借 款金額合計約有新臺幣(下同)3、4百萬元。陳義澍一直未 還錢給被告,105年3月初陳義澍跟被告說,如果被告提供他 金融帳戶的金融卡,他有辦法可以從他的朋友楊靜萱那邊拿 到錢,再匯錢至被告所提供金融卡的金融帳戶,就可以還錢 給被告。並表示他的朋友楊靜萱的父母在高雄有工廠,身價 不斐,楊靜萱父母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留下遺產,由楊靜 萱和她的弟弟繼承,陳義澍是幫楊靜萱向被告調錢等語。 ㈡被告因為相信陳義澍的話,為提供金融帳戶給陳義澍匯款還
錢,將10張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分2次交付給陳義澍,第一 次在105年3月7日至9日間的某一天,因陳義澍是在臺北車站 跟被告說可以用上開方式還錢給被告,被告因此將身上帶的 ⑴永康網寮郵局帳戶、⑵京城銀行帳戶、⑶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⑷臺灣銀行帳戶、連同與本案無關之⑸合作金庫銀行東 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合庫銀 行帳戶」),合計5張金融卡當場交付陳義澍。 ㈢嗣因陳義澍說5張金融卡不夠,要被告再申請5張金融卡,等 被告回到臺南後,再向銀行申辦了⑴凱基銀行帳戶、⑵台新 銀行帳戶、及與本案無關之⑶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彰化銀行帳戶」)、⑷ 第一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 第一銀行帳戶」)、⑸元大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帳戶」),取得合計5張 金融卡,在105年9月9日至10日間的某一天,用郵寄的方式 ,寄到陳義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的住址 給陳義澍。被告共計將上開10個金融帳戶的金融卡交付給陳 義澍。有關金融卡的密碼,因陳義澍要求被告這10張金融卡 的密碼要完全一樣,被告將這10張金融卡的密碼都改成陳義 澍要求的完全相同的密碼後再交給陳義澍或郵寄給陳義澍。 ㈣105年3月11日被告接到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行員打來的電 話,告知被告在該銀行的帳戶有異常進出,叫被告去整理簿 子,確認這些錢是否被告的自己的錢在進出。105年3月12日 或13日左右,臺灣銀行永康分行的行員也打電話給被告,告 知被告在該銀行的帳戶有異常進出,105年3月13日或14日左 右,京城銀行東台南分行的行員也打電話給被告,告知被告 在該銀行的帳戶有異常進出,因此被告在105年3月13日、14 日這兩天將上述10個金融帳戶的存摺登簿整理,並掛失金融 卡,除了本案的6個金融帳戶有被害人遭詐騙匯款進來外, 另外4個金融帳戶尚未接到有其他案件通知有遭詐騙集團利 用的情形。
㈤被告接獲銀行行員通知上開金融帳戶有異常進出情形,被告 馬上打電話給陳義澍,詢問他;「到底怎麼回事,你不是說 要拿我的金融卡去借錢還我,怎麼變成詐騙集團在使用我的 帳戶?」被告並告知陳義澍不可以再動用這些金融卡,陳義 澍告訴被告,只要跟警察、檢察官說這些金融卡都遺失了就 好,被告因此報警說這10張金融卡都遺失了。所以被告在警 詢及偵查中所作的筆錄,陳述:這些金融卡都遺失了云云, 是陳義澍教被告要這樣說的。另有一位鄭快,也和被告情形 一樣,因為借款給陳義澍,陳義澍說要還錢而拿了2張金融
卡給陳義澍使用,結果遭詐騙集團的人利用其金融帳戶指示 被害人匯錢。被告並未將本案的6個金融帳戶資料置於包裹 內寄出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六、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系爭⑴凱基銀行帳戶、⑵京城銀行帳戶、⑶永康網寮 郵局帳戶、⑷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⑸臺灣銀行帳戶、⑹台新 銀行帳戶,共計6個金融帳戶係由被告親自申請設立,其中 京城銀行帳戶、凱基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遭詐騙集團成 員即案外人林炯丞(另案審理中)等人取得,其餘4個金融 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亦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方法,詐騙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等12人,致上開被害人、告訴人等 12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或存款時間,分別 轉帳匯款或存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前揭6個金融帳戶 內,旋遭擔任車手之案外人蕭彥宇、陳昱豪(二人均另案審 理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車手等人,將上開6個帳戶 內之贓款提領得逞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黃國輝、陳春妙 於警詢中之證述(依序見警二卷第15頁-第15頁反面、偵五 卷第107-109頁);證人即告訴人紀思綺、葉長均、羅元闊 、高世平、許素勤、邱黃雪娥、周儀璇、龔光敏、陳連素蘭 、蕭進生於警詢中之證述(依序見偵五卷第90-95頁、警二 卷第7頁-第7頁反面、第21-23頁、警一卷第3頁-第4頁反面 、警二卷第8-9頁、第10-11頁、第16-18頁、第19-20頁、第 12-14頁、第24頁-第24頁反面)可稽;且有偽造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地檢署105年3月8日刑事傳票(高世平)(見警一 卷第5、6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3月9日公證 申請書(高世平)(見警一卷第7、8頁);105年3月11日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高世平)(見警一卷第9頁);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高世平)(見警一卷第1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5年3月 1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葉明敏係葉長均女兒 )(見警二卷第49頁);105年3月1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呂盟仁係許素勤兒子)(見警二卷第50頁);105年3月11 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黃雪娥)(見警二卷第51頁);10 5年3月1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陳 連素蘭)(見警二卷第52頁);105年3月11日陽信商業銀行 匯款收執聯(黃國輝)(見警二卷第53頁);105年3月11日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周儀璇)(見警二卷第 56頁);105年3月1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
戶收執聯)(龔光敏)(見警二卷第57頁);105年3月13日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羅元闊)(見警二卷第59頁) ;105年3月14日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蕭進生)(見警 二卷第60頁);105年3月13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紀思綺)(見偵五卷第102頁);105年3月13日台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紙(陳春妙)(見偵五卷第113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913號、105年 度偵字第7850號起訴書及其所附附表(見偵二卷第5-18頁) ;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見警一卷第11頁、偵二卷第22頁反面、第24頁);被告所有 帳號為000000000000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 10頁-第10頁反面、偵二卷第23頁-第23頁反面);被告所有 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見偵二 卷第27頁-第27頁反面);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之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25頁反面-第26頁 反面);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之京城銀行帳戶開戶 資料(見偵二卷第28頁反面);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 00之京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29頁);被告所有 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永康網寮郵局帳戶開戶資料(見偵 二卷第30頁、偵五卷第32頁);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 0000之永康網寮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31頁、偵五 卷第31-33頁);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凱基銀行 帳戶開戶資料(見偵二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被告所有 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凱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 33頁反面-第34頁);被告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台 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35頁反面-第36頁反面)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紀思綺)(見偵五卷第106頁)在卷可考,且均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㈡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經查:
⒈證人陳義澍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你剛才說你 和洪川田是朋友,兩位認識多久?)認識應該超過20年了 。」「是,我有跟他(指被告)借錢。」『我因為沒有錢 ,就說「洪董,你能不能借我一些錢?」,他也很樂意幫 我,因為我們是二十幾年的老朋友了,我跟他說我欠多少 錢,他都幾乎是有求必應,會幫助我。』「應該有四百多 萬(指陸陸續向被告借。」「有借,但都還沒還。」「( 問:洪川田有算你利息嗎?)沒有算利息,我問他要不要 幫你付一點利息,因為我知道他可能有一些錢也是跟他的
朋友調給我的,我說等我這邊事情等處理好的話,我會幫 你付一點利息也可以。」「因為有一個莊進賢先生,他說 有一位他的朋友的媽媽有一筆三億多元的遺產,他知道我 有欠人家一些錢,他就說你能夠拿一些金融卡,這是合法 去拿錢,一張卡裡面打200萬,幫你把這些錢還掉。」「 (問:你怎麼認識莊進賢的?)因為他知道另外有一位叫 做楊靜萱小姐,她的父母親因車禍身亡,他父母親都有蠻 多的遺產,他母親有三億多,他說這個錢拿出來,可以拿 一半出來把你欠人家的錢通通還掉,我就相信他這樣的說 法,因為楊小姐我也認識,我也知道她母親和父親都是因 為車禍往生,所以他用這個話題說拿這個錢出來,因為我 借的一部分錢也是幫助楊小姐,她因為身體不好一直生病 ,所以就這樣,他說可以把她媽媽的遺產每一張金融卡裡 面打200萬還給我的債主,因為我也缺錢缺到不知如何是 好,他這樣一說,我也想說既然楊小姐我也認識,既然有 這件事的話,我就聽信了,所以就去拿了一些卡給莊進賢 。」「跟楊靜萱只是認識的朋友。」「認識大概五、六年 了。」「我聽她講是在台北上班。」「莊進賢是因為有一 次有一位叫呂如玉小姐的事,我有借她一些錢,莊進賢這 個時候進來說他要幫我把呂如玉的錢要回來,他扮演這種 角色說我幫你討錢回來,這樣認識的。」「莊進賢因為呂 如玉的事打電話給我,說我是律師,我可以幫你把這些錢 要回來,因為那些錢是兩百多萬,我借給呂如玉的。」「 後來因為借了兩百多萬,莊進賢就打電話給我,他可能是 在呂如玉那邊知道我的電話,所以打給我,就說他要幫我 把這個錢要回來,所以這樣才認識的。」「(和莊進賢) 就是兩、三年前見過一次面,之後在台北民權西路捷運站 那邊交卡又見過一次,在桃園火車站一次,就這樣前後三 次。」「(問:交卡是交誰的卡?還是你自己的卡?)我 自己有5張,洪川田是10張。」「(問:你第一次在台北 交了誰的金融卡給莊進賢?在台北總共交了幾張卡?是誰 的卡?)幾張忘了,兩次大概一共交了30出頭張。」「鄭 快2張,劉美玉(音同)8張,丁小姐幾張我忘記了,大概 也是7、8張吧。」「(問:莊進賢當初是怎麼跟你說他需 要這些金融卡的?他怎麼跟你講的,請你轉述一下?)他 是要我最好能找個70、80張,但是我說我沒有辦法拿到那 麼多,我欠他們錢的人沒有這麼多,我也拿不到這麼多卡 。」「他是說你這些朋友你都欠這麼多錢,你只要把這個 卡拿過來,每一張都會從楊靜萱的媽媽那邊領200萬打進 去這個卡裡面,你的債務就可以還清楚,我也沒有懷疑他
會做壞事。」「是,他說要用金融卡,可以把錢轉到金融 卡裡面,打在裡面,一張打200萬,這是合法的,他說合 法的去從銀行裡面拿錢出來,我就相信他。」「(問:楊 靜萱跟你講什麼?)她說她爸爸應該有七億多,她媽媽有 三億多,他們都往生了,楊靜萱曾經這樣跟我說過,後來 這個事情過了大概幾個月以後,莊進賢因為呂如玉的事情 就告訴我說,如果你可以拿一些卡的話,你的負債就沒有 問題了。」「楊靜萱曾經跟我講過她媽媽有三億多,他爸 爸有七億多,但是說這個錢可以從這邊拿出來,我是沒有 問過楊靜萱說可以嗎?莊進賢說沒有問題,他絕對有辦法 可以透過正常的管道把這些錢匯給你的卡裡面,每一張20 0萬。」「(問:你第三次交給莊進賢的卡,有無包含洪 川田的卡?)分兩批,第三次交的應該是有。」「(問: 是在洪川田第二次交給你卡之後,大概隔多久,你交給了 莊進賢?)大概兩、三天就交給他了。」「第二次交卡以 後,沒有幾天他(指被告)就跟我講,陳大哥,那個卡不 可以喔,你不能再交卡了,這個卡都有事情,他告訴我千 萬要小心,要告訴給卡的那個人,叫他們通通去銀行止付 。」「(問:你剛才說洪川田第二次交卡給你幾天後,他 就有打電話跟你說他的卡,金融帳戶有異常進出,這個時 候你有無去聯絡莊進賢?)打他(指莊進賢)電話,那時 候還記得他電話,我說你怎麼把卡拿去變成每個人的戶頭 都出入異常?這樣好像被洗錢,因為我有聽洪川田說,他 跟我說了以後,我就打電話給鄭快、劉美玉(音同)、丁 小姐,你們趕快去止付,也要到派出所去報案,但是莊進 賢告訴我說沒關係,如果有治安機關問你,你就說遺失掉 就好了,沒事啦,他是這樣跟我講的。」「我真的不知道 他會做不法使用,不然我用別人的就好了,我還把自己的 5張也放進去。」「經過這件事,後來我有問她(指楊靜 萱),你父母親遺產你何時可領?她說國稅局還沒弄好的 話,這個錢還不能動。」「是在這件事過了後大約一個月 之後,我問的。」「(問:你當時跟洪川田講說有需要金 融卡,你是說一張卡可以打200萬嗎?)是,這是莊進賢 告訴我的,一張卡可以打200萬元。」「(問:你把莊進 賢告訴你的內容,再告訴洪川田嗎?)對,莊進賢告訴我 說這個合法的,他知道我有負債,他就用這個方式跟我講 。」「(問:你陸陸續續跟洪川田借了四百多萬,可是他 交給你10張卡,加起來是二千萬,你陸陸續續跟他借了四 百多萬,你為了要還給他,照理講就算加利息也應該不到 二千萬,為何他要交給你10張卡?)我有跟洪川田說如果
可以多幾張的話,多餘的錢你也要給我,我要還其他的人 ,不是那些錢通通要給他,是該給你的錢我付部分的利息 ,多餘的錢你要還給我,我要還其他的人。」「(問:為 何楊靜萱的遺產會變成你在使用呢?)因為我也幫助過楊 靜萱一些錢,她是我朋友,她說你的困難我還是會幫你解 決,她是這麼講的。」「我幫楊靜萱大概也有四、五百萬 。」「她是說反正你的困難我全部會幫你處理,你這幾年 幫我那麼多。」「莊進賢說要密碼才能存錢,我就說大概 也要附上密碼,因為要存錢進去,所以也要密碼。」「( 問:你有要求洪川田把密碼交給你?)有。」「(問:你 有沒有告訴我,要轉帳出來要密碼才能轉?聽從莊進賢律 師講的,要我把密碼通通改成一樣,讓你方便轉帳,有沒 有這件事情?)有。」「你提醒我,我現在想一想。(沈 默2分鐘)如果被告講有,這件事應該就是有,應該是有 ,因為如果沒有,他也不會講,我實在有的事情頭腦不清 楚,我如果有這樣跟他講,他講的應該是不會錯。」「這 個就是我落入貪念,既然可以幫我還錢,我就試試看,這 樣子,我就是貪啦,既然能把我的債務全部清理掉,我想 說也好啦,他都這樣講了,他說這個錢是合法拿過來的, 我也不疑有他,不然我也不可能,如果我是知道他要騙我 ,我不可能把我自己的卡也拿出去,騙別人的就好,還把 自己的卡都拿出來,是不是這樣?」「(指和莊進賢)第 一次見面是因為呂如玉見面的,第二次就是拿卡片,第三 次在桃園也是拿卡片。」「(問:他第一次給你的卡片, 你就在台北給莊進賢,第二次他給你其他用郵寄的方式給 你卡片,你在桃園再交給莊進賢?)是。」「(問:你剛 才有提到你欠被告四百多萬,第一次的卡片5張,一張打 200萬是多少錢?是1000萬,這樣還不夠清償你欠被告的 錢嗎?你為什麼還會再跟被告講這樣不夠,還要再給我第 二次的卡片?)因為我的負債也蠻多的。」「我們是比較 好的朋友,我說還不夠,我如果要還別人的錢,這樣不夠 ,你能不能再多拿幾張,能夠打多一點,該還你的還你之 後,剩下的你讓我還別人的錢,兄弟就比較好商量,他就 說好,那我再多拿幾張給你這樣。」「不是,我跟別人拿 ,我都有欠他們的錢,我如果沒有欠他們的錢,誰要把金 融卡借給我,不可能。」「(問:你剛才提到你因為將自 己的提款卡借給別人,或是你拿別人的提款卡交給另外一 個人,不管是莊進賢或其他第三人,你有因為這樣的案子 被法院或檢察機關以詐欺罪偵辦嗎?)有。」「(問:在 哪個法院辦的?)花蓮和桃園。」「都是詐欺。」「(問
:所以也都是因為最後這些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所以你 因為這樣被偵辦,是否正確?)對。」等語(見本院卷第 120-139),經核與被告前揭所辯因友人陳義澍積欠伊3、 4百萬元借款均未清償,陳義澍在105年3月初告知伊有辦 法可以清償借款,但需要伊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供款項匯入使用,伊因此將10張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並 依陳義澍指示將金融卡密碼更改為相同密碼,分2次交付 陳義澍使用之前後緣由、經過細節,互核相符,是被告前 揭所辯已非全然無據。
⒉次查,證人鄭快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妳有無 將銀行或是郵局的金融卡交給一個叫陳義澍的先生?)有 ,我有交給他2張,他本來跟我說愈多愈好,我說你欠我 的錢還我就好,不要多,1張就夠,他就說有時候金額要 撥款,起碼要2、3張,所以我只拿2張是四、五年沒有在 用的、舊的金融卡給他,我們真的是受害人,錢欠我們好 久都沒有還半毛錢,所以我們在別無方法的情況下,他就 說妳這次如果不給我,我的朋友沒有算到妳的金額的話, 下次我就沒有能力還妳,所以我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就說 好,我就拿2張四、五年沒有在使用的金融卡給他。」「 (問:妳是否記得是哪一家銀行的金融卡?)彰化銀行、 兆豐銀行。」『(問:我有無因為發現自己金融卡有被外 人冒用的情況下,跑去台北跟妳講這件事情?我金融卡發 生問題時,有無專程北上告訴大家說不能再把金融卡拿給 陳義澍了?)可是你講的那時候,陳義澍已經把我們的金 融卡拿走了,可是我覺得陳義澍最可惡的是被告最早拿金 融卡給他,我們都不認識被告,我們也不知道被告有拿給 他,結果被告在9月10日、9月11日已經發生狀況了,之後 陳義澍還跟我們拿金融卡,就說「快點、快點,不然我要 跟我朋友報說總共多少錢,妳再不拿來,我不還妳了」, 結果被告跟我講的時候,我們的金融卡都已經被拿走了。 」「(問:妳大概借他多少錢?)700萬元。」「【問: 妳透過桃園法院(應為桃園地檢,以下同)釐清這件事情 ,就是我們是受害者,桃園法院的判決(應為不起訴處分 書,以下同)內容為何?】判決內容說我確實是沒有詐欺 的意圖,我說真的是我借錢給他,後來法官(應是檢察官 ,以下同)有問我說怎麼證明你有借他錢,我說我都有銀 行的匯款單,法官請我把匯款單都收集起來,影印給法院 ,法院會去查,我說從頭到尾我們都是被害者,錢是被借 走的,我們一毛本錢都沒有拿回來,不要再說有什麼獲利 ,所以,我們才會在那種狀況下拿金融卡給他,裡面就只
有我一個是2張,最少的,他們都8張、10張。」『(問: 你們發現這個案子有人在查的時候,你們問陳義澍怎麼辦 ,陳義澍有無告訴妳說「你們就回答這些檢調人員說卡片 是遺失了」?)陳義澍叫我們講說遺失,所有的人都講遺 失,只有我說豈有此理,我們被害者還要幫他揹罪,我們 從頭到尾也不知道卡片的事情,他只是說要還我們錢,我 幹嘛要說遺失,我哪有可能自己把金融卡遺失,所以我堅 持跟法院說「是,他把我的金融卡掉了」。』「其實真正 的數字(指鄭快借給陳義澍的金額),陳義澍自己說大概 600萬、700萬元跑不掉,但我真的有留匯款單的才400萬 元。」「他都沒還我,但是他每一次都會講說我什麼時候 、什麼時候,誰會有一筆錢,我就還妳,他每一次都會開 這樣的支票,我就說快點、快點,我有的是跟人家調的, 要還人家,甚至於到現在我很可憐,都要付利息,是這種 的狀況。」「卡片是去年105年3月,他跟我講的。」「( 問:陳義澍怎麼跟妳講說,妳只要金融卡給他,他就有辦 法還妳錢,妳能否把他怎麼講的過程陳述一下?)他是說 他有一個朋友爸媽的遺產要下來了,願意幫他還錢,知道 他有欠錢,所以這次如果遺產下來的時候,他會把欠我的 錢還我們,就是要還我們,那時候我是想說你要還我,你 就直接還我,你幹嘛要我的卡片,你就去銀行匯就好,他 就說因為他很忙,因為我知道他是跟很多人借錢,他又講 說妳如果這一次不給我卡片的話,我沒有算到那一筆數字 的話,我的能力是沒辦法還錢的,那個朋友是這一次才要 一起還,所以那時候我才會拿最沒有用的2張金融卡給他 ,而且他希望我拿多一點金融卡,他跟我說妳才拿2張, 我就說為什麼要拿多。」「那時候就是被欠錢,年紀大了 ,您不知道我有多難過,欠的錢有的是好朋友臨時撥款的 ,我很苦,我們是被借到自己都變窮人了,我從來沒有那 麼窮過,以我的年紀那麼大了,我從來沒有去做過苦差事 ,就是為了他這樣跟我借錢、沒還,我到年紀這麼大,才 去做苦差事。」「(問:妳當初交2張卡片給陳義澍,是 否當面給他的?)我是當面給他。」「(問:妳有無給他 密碼?)……他跟我們說因為那麼多人,密碼他很難去記 ,乾脆你們都幫我改成同一個密碼,他強迫我們要改成那 個密碼。」「(問:你們是否改完密碼以後才把卡片交給 他?)對。」「(問:為什麼要拿走金融卡?)我們那時 候就是很奇怪,我說我借你錢,你就還我,你有我的戶頭 ,因為匯錢給他,他就有我的戶頭,你就去匯錢還給我就 好,他就說他很忙,那麼多人他真的也沒空這樣一個一個
去匯。」等語(見本院卷第178頁反面-182頁)。查依上 開證人鄭快所述,並參酌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464號不起訴處分書(鄭快為被告) (見本院卷第171-172頁)所載之內容,互核亦相符,其 證詞應足採信。則被告前揭辯稱:另有一位鄭快,也和被 告情形一樣,因為借款給陳義澍,陳義澍說要還錢而拿了 2張金融卡給陳義澍使用,結果遭詐騙集團的人利用其金 融帳戶指示被害人匯錢等情,應屬有據,堪值採信。 ⒊再者,依被告提出自稱「莊進賢律師」之人身分證正反面 照片及健保卡正面照片(見本院第186-187頁),經本院 查詢戶籍資料結果,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分證 及健保卡上之照片,顯示之人為「廖良勝」,此有廖良勝 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經證人 廖良勝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我這個案子有牽 扯到一位莊進賢律師,他有冒用你的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 月日,他是用莊進賢這個名字,你是否認識這個人?)我 不認識莊進賢。」「(問:他怎麼會用你的身分證字號? )我不知道,去年我的身分證遺失,但我沒有去報案,可 能是被盜用。」「我全部都不知道,我不知道你所謂的莊 先生,我不瞭解、也覺得莫名其妙。」「(問:你的身分 證遺失之後,有無到戶政機關補發?)有,後來我有去復 興區戶政事務所辦過,大溪戶政事務所也有辦過,我補身 分證要付200元,身分證可能會註銷或是怎麼樣,去年、 前年我好像也有遺失過,我總共遺失過約兩次。」「(問 :你現在的身分證是補發的嗎?)我是在106年5月31日去 大溪戶政事務所補發的。」「這是最後一次,我的意思是 說去年、前年還有一次,我有兩次到三次遺失身分證,最 近遺失的一次是在今年1月底,我大約在今年5月初找不到 ,106年5月31日我就到大溪戶政事務所補發,大約隔了5 個月左右。去年、前年遺失的身分證後來有找到了,可是 畢竟我有去戶政事務所補發,他們應該有註銷了。」「( 問:你就只有遺失身分證嗎?健保卡是否還在?)是的, 健保卡還在。」「(問:每次都只有遺失身分證嗎?)是 。」「(提示本院卷第186頁身分證及健保卡列印資料予 證人廖良勝,問:這是一個人叫莊進賢的人,他的身分證 和健保卡,上面的出生年月日跟身分證字號都跟你一樣, 有何意見?)我現在有帶健保卡,可以比對一下。(當庭 提出健保卡)」「(問:從你持有健保卡之後,有無更換 過?)都沒有換過,可能已經很多年了,中間有換過一次 ,我的意思是說我這張相片是最新的,以前的可能已經有
3、4年了,從換新的相片之後,我就沒有換過健保卡了。 」「(問:編號是有異動,不過身分證字號跟人都是你? )對,有換過。」等語(見本院卷第220頁反面-222頁) ,另經本院向法務部函查結果,查無「莊進賢律師」相關 資料等情,亦有法務部106年4月17日法檢決字第10600556 08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6頁)。本院審酌依被告 所提出自稱「莊進賢律師」之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健保 卡正面照片等資料,可堪認證人陳義澍前揭所證述,渠因 聽從該名自稱「莊進賢律師」之人之說詞,而向被告及證 人鄭快陳述有辦法清償被告及鄭快借款,但須被告提供金 融卡及密碼之事等語,應非無據,惟該名自稱「莊進賢律 師」之人所交付其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基本資料,及自 稱渠為律師云云,應均屬虛偽不實。再者,參酌被告所提 出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郵局匯款單收執聯、中國信託 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 收入收據、郵政匯款申請書等共23紙(見本院卷第203-21 0頁),則被告辯稱及證人陳義澍前揭證稱:證人陳義澍 確有積欠被告借款等語,亦堪可採信。
⒋綜合上開證據及說明,被告前揭所辯:友人陳義澍積欠伊 借款3、4百萬元,均未清償,105年3月初陳義澍告知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