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勞安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秀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調偵字第1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秀珠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呂秀珠(以下簡稱「被告」)及告訴人景紹文均係受僱 於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成公司」), 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已將民國10 4年至106年各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動採購案A組(即 高雄運務段及花蓮運務段玉里站、台東站與知本站)交付萬 成公司承攬,萬成公司乃指派被告擔任臺灣鐵路局臺南中洲 火車站(以下簡稱「中洲火車站」)之領班,負責站內清潔 工作與工作指派,告訴人景紹文則係受被告指揮調派工作, 被告就指派清潔工作,是從事業務之人。於104年10月28日 14時許,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另為不起訴處分)要求被 告進行中洲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幹修剪 工作,被告旋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景紹文前來修剪,被告明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原應注 意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墬落危險之虞 者,應於該處設置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竟疏未設置 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即指揮告訴人景紹文進行樹枝 修剪工作,嗣於同日15時許,告訴人景紹文手持電鋸攀爬鋁 製樓梯至芒果樹上(高度已逾2公尺)作業時,不慎自樹上 摔落至地面,受有第2第3腰椎骨折脫位併神經壓迫,下半身 癱瘓之傷害,且已達日常生活需護理技術性照顧之重傷害程 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
二、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苟非法律有特別規 定之情形,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然 彈劾證據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傳聞 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之證據資格而言;若
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旨 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 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 概念所稱「彈劾證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 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同院10 0年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係認被告呂秀 珠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所援引之 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 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過失犯罪中行為 人對特定危險是否有客觀之注意義務,應參酌專業分工法理 及專業技術成規,並考慮行為人在特定時空所處之實際情況 以定之。又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 全與健康,就雇主對物之設備管理,或對從業人員之指揮監 督,規定有應注意之義務。雇主就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義務 之違反,雖未必皆同時構成過失犯罪,仍應視行為人在具體 情形中是否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性、對於結果之發生,是否具 有預見可能性、違反義務之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 係,能注意而未注意,致發生構成要件結果,而違背其應注 意義務而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9 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安上易字第1號判決)。四、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之依據: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景紹 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於偵查中 之證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6月3日勞職南5字第10 50505193號函暨105年1月8日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 工檢舉案檢查報告書;告訴人景紹文於案發時修剪樹木之現 場照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105年1月8日談話記錄(呂秀珠);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105年1月8日談話記錄(楊興邦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105 年1月8日談話記錄(張明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105年01月08日中文診斷證明書(景紹文);國立成功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5年02月05日中文診斷證明書(景紹文 )為其論據。
五、被告之辯解:
㈠萬成公司在中洲火車站沒有提供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止墬落
的設備,也沒有教育被告要設置這些設備或者是要到其他車 站去借用,萬成公司也沒有告知被告其他車站有上開設備可 以借用,這件事情應該由萬成公司裡面的人去負責,不應該 由被告負責,至於萬成公司裡面由誰負責,被告不清楚,被 告當時可以接觸到萬成公司裡面的主管只有主任王建勳。 ㈡當時是中洲火車站的站長張明仁指派要求被告及告訴人去相 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幹修剪工作,而且張明仁將鋁梯和 電鋸都準備好了,告訴人跌落下來時被告跟張明仁剛好不在 現場,當時電鋸沒有油,所以告訴人從樓梯下來去加油,張 明仁則因被樹枝打到,所以到車站裡面檢查有無受傷,被告 則去幫站長找藥布來貼,張明仁有交代告訴人,等被告和他 回來再上去鋸樹,但告訴人未等到被告回來就上去鋸樹,結 果墬落受傷,告訴人墜落時被告未在場,但張明仁有沒有在 場被告則不清楚。
㈢證人王建勳所說的高空作業設備,被告從頭到尾不知道,證 人王建勳也沒有教育或告知被告萬成公司在高雄火車站有一 台高空作業車可以借用,是本案發生之後,被告現在的主任 才跟被告提到這件事,被告是事後才知道的,證人王建勳當 時有管理捷運、臺鐵,證人說有教育過被告相關防止墜落安 全教育事項,不知道證人是在捷運那邊講的,還是在臺鐵講 的,可是被告真的沒有聽過,被告都在臺鐵服務,發生事情 的時候,萬成公司在104年5月才接臺鐵本項有關業務,同年 10月份就發生本案,很多事情根本都還來不及告知及教育被 告。
六、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及告訴人均係受僱於萬成公司,因臺鐵已將104 年至106年各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勞動採購案A組(即高 雄運務段及花蓮運務段玉里站、台東站與知本站)交付萬成 公司承攬,萬成公司乃指派被告擔任臺鐵中洲火車站之領班 ,負責站內清潔工作與工作指派,告訴人則係受被告指揮調 派工作,被告就指派清潔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104年10 月28日14時許,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另為不起訴處分) 要求被告進行中洲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 幹修剪工作,被告旋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前來修剪,嗣於同日 15時許,告訴人手持電鋸攀爬鋁製樓梯至芒果樹上(高度已 逾2公尺)作業時,不慎自樹上摔落至地面,受有第2第3腰 椎骨折脫位併神經壓迫,下半身癱瘓之傷害,且已達雙下肢 癱瘓無力,日常生活需護理技術性照顧之重傷害程度等情,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景紹文、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於偵查中 證述屬實(均見偵一卷第3-5頁),且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105年6月3日勞職南5字第1050505193號函暨105年1月8 日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檢舉案檢查報告書(見偵 一卷第14-16頁);告訴人景紹文於案發時修剪樹木之現場 照片(見偵一卷第17-18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 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105年1月8日談話記錄(呂秀珠)( 見偵一卷第19-20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 安全衛生中心)105年1月8日談話記錄(楊興邦)(見偵一 卷第21頁-第21頁反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 業安全衛生中心)105年1月8日談話記錄(張明仁)(見偵 一卷第22頁-第22頁反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05年01月08日中文診斷證明書(景紹文)(見偵二卷第8頁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5年02月05日中文診斷 證明書(景紹文)(見偵二卷第9頁)附卷可稽,且被告對 上開部分事實亦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㈡次查,被告堅決否認明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之規定,應注意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勞 工有遭受墬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安全索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竟疏未設置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即指揮 告訴人景紹文進行樹枝修剪工作,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於茲 應審究者為:⒈有關臺鐵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在104年10 月28日要求被告應在當天辦理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 之芒果樹枝幹修剪工作,是否屬於被告之業務範圍?⒉被告 是否疏未設置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即指揮告訴人景 紹文進行樹枝修剪工作?茲分述如下:
⒈臺鐵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在104年10月28日要求被告應 在當天指派人員辦理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 樹枝幹修剪工作,不屬於被告之業務工作範圍: ⑴查本案係臺鐵將「104年至106年各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 維護勞務採購案(複數決標)A組(高雄運務段及花蓮 運務段玉里站、臺東站、知本站)之勞務採購案交付萬 成公司承攬,作業期間為104年至106年,主要工作內容 係由萬成公司於上開A組(高雄運務段及花蓮運務段玉 里站、臺東站、知本站)辦理所轄車站環境清潔、病媒 蚊防治及站區周邊景觀維護(含植裁維護、修剪、固定 、栽種及排水溝清洗等作業),有萬成公司與臺鐵勞務 採購契約可稽(採購契約副本,參見偵五卷第6頁-第 142頁反面,其中偵五卷第70頁反面-第71頁,採購契約 正本,參見偵五卷第154頁-第155頁反面,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104-106年各運務段轄屬車站清潔維護服務 建議書A組,參見偵五卷第156頁-第157頁反面),顯見
有關中洲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幹修 剪工作,依上開契約之約定,屬萬成公司應承攬負責之 工作。次查,依上開契約第八條「履約管理」第(二十 一)項「廠商僱用之清潔人員所需資格條件」第2點約 定「A組廠商應提供1名(內含於高雄站人力配置)具清 潔管理經驗之專案經理人員,經機關(運務段)同意後 ,派駐於高雄站(管理斗六站至玉里站間)負責本案A 組清潔範圍內人事管理、工具耗材調度、每月清潔工作 抽查、請款及執行機關係契約指派之工作任務(見偵五 卷第76頁反面)。被告固擔任中洲火車站領班,負責站 內清潔工作與工作指派,告訴人則係受被告指揮調派工 作,惟萬成公司有關中洲火車站(即A組範圍內車站) 所指派專案經理人員則係王建勳(現已自萬成公司離職 ),為萬成公司派駐至臺鐵南區擔任主作一職,負責臺 鐵沿線各車站事務之處理,此有萬成公司106年3月22日 (106)萬函管字第1060322021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63頁)。
⑵據證人王建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剛才 說你是擔任主任,主任的職務內容是什麼?)主任的職 務內容大概就是人事管理跟整個線上的管理,算是管理 人員,管理整個臺鐵南段的人事、物資,還有管理人員 的一些個人基本資料。」「(問:在庭的呂秀珠在你們 公司有無什麼樣的職稱?)她是我們中洲站的領班。」 「領班就是我們每個月會有一些固定的排程,或者是站 長在站內可能會有一些交付的任務,做分配人員的工作 。」「(問:你們公司對於勞工在高空環境作業的時候 ,有無提供什麼樣的工具或措施來防止勞工從高處墬落 的可能性?)公司在南部來講,配署了一部高空作業車 ,人員的基本工作裝備是安全帽、反光背心跟安全扶索 ,因為只要是超過2公尺的作業,不是屬於臨時性的話 ,就要事先跟我報告,之後我會去安排作業時間跟載運 所需要的一些輔助性工具。」「因為當天我接到領班跟 我通知說有現場的人員掉下來受傷,因為這是臨時性的 ,人員當天並沒有這個工作項次。」「(問:這些輔助 性的工具都是放置在什麼地方?)基本上我們都放在高 雄。」「(問:本件工作地點是在臺南,要多久之前先 告知你,你才有辦法從高雄調配這些設備到臺南?)至 少三天前就要告知我,因為高空作業,像侯車室的天花 板、或是外牆,跟本件發生意外的部分,我們都是必須 事先由現場的領班跟我反應之後,我才能夠去做這些調
度,因為不可能一天裡面有兩、三個站同時做高空作業 ,我必須要用貨車去載運設備。」「(問:像本件是火 車站臨時的任務指派,這種臨時的任務指派,你們公司 是由誰做窗口,跟火車站之間做聯繫?)基本上是我。 」「事實上是因為你們忽略了一個重點,就是你們要執 行這些工作內容的時候,畢竟是高空作業,一定要先向 我報備,公司即使有這些配備,不可能說當天跟我講, 我當天就有辦法把東西載運到現場。」「(問:我的問 題是流程,從開始有一個高空作業的工作需求出現,你 剛才說你是這個專案管理人員,到底這個高空作業的工 作需求出現以後,你們公司的流程是什麼?怎麼聯繫? 然後要派駐安全設備,以及去實行的勞工,你們公司的 流程是什麼?)這個部分如果時程已經排出來,我在當 天或者是前一天就會把裝備運到現場,然後在作業之前 ,會再做勤前教育,勤前教育之後就會把安全裝備在現 場弄妥,因為我是屬於勞安人員,我會在現場監工,站 長這邊他們也會派一些人員,可能是副站長或是站長本 人,他們會來現場拍照,之後我們才可以開始作業。」 「(問:當各個火車站有這個高空作業需求的話,就你 的經驗,因為你是擔任專案人員,是否由各個火車站直 接跟你做聯繫?)對。」「(問:有無曾經發生過沒有 直接跟你聯繫,而直接跟你下面人員聯繫的情形?)就 只有這一件,因為其它站都沒有這種現象。」「(問: 你剛才有提到被告領班的工作,她在臺鐵車站工作,她 領班的工作範圍是什麼?)我剛才有陳述說,她就是現 場人員,領班在各車站分配工作,職務是接收站長這邊 的一些工作上指派。」「(問:所以景紹文是受被告的 指派分配工作,然後你又是被告的直屬主管,是否如此 ?)以那天來講,我沒有辦法肯定當天是否是由被告指 派的。」「(問:你是指說修剪樹木的工作,不是被告 應該指派的?那她負責分派的工作範圍為何?)當天的 情況,如果是屬於我們工作項次已經安排好了的話,才 是由領班來做這些工作分配,案發當天的這個工作項次 ,因為我在事前也不知道,所以我們那天肯定是沒有這 個工作項次,所以是否是由領班來分配的,我就不曉得 了。」「(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類似這種修剪高處樹 木的工作,是一定要事先安排的?)對。」「(問:安 排的方式是由臺鐵站長向你提出請求,由你來排定時間 去做?)不是,因為這個合約裡面本來他們就有把全部 需要我們來執行的,約定我們要去表定每一天的排程,
就是每月1號做什麼、2號做什麼、3號做什麼,我們都 會在他們指定的日期事先提出,也就是大概半個月前提 出來,然後用E-MAIL的方式或者是現場直接由我把紙本 交到他們車站內,另外領班那邊也會有一份。」「(問 :萬成公司跟臺鐵公司之間的這個勞務契約範圍,修剪 高處的樹木是由萬成公司主動安排這個工作的時間,然 後你再把安排的時間通知被告領班,然後領班再分派下 去給員工、清潔工來做,這就是一般的程序嗎?)對。 」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反面-第103頁反面)。 ⑶依證人王建勳上開證述,渠之工作內容為臺鐵南段的人 事管理及物資的管理,是管理人員,萬成公司在南部地 區固配置有在2公尺以上高空作業之高空作業車1部、安 全帽、反光背心、安全扶索等保護勞工在高空作業時防 止墬落之安全設備,然上開設備均放置在高雄火車站, 由證人王建勳負責管理、保管、調度使用。若有高空作 業需求,至少在三天前要告知證人王建勳,由證人王建 勳去做有關高空作業設備之調度,也需要用貨車去高雄 火車站載運上開高空作業設備,因此關於臺鐵與萬成公 司所簽定上開契約,若有在2公尺以上高空作業之需要 ,須由證人王建勳預先將工作施作的時程安排出來,在 當天或者前一天將上開安全設備運到現場,然後在作業 之前,再由證人王建勳作勤前教育,因證人王建勳為勞 安人員,需在現場監工,火車站站長也會派人員可能副 站長或站長,來現場拍照,之後才會開始作業,當各個 火車站有高空作業需求時,應由各個火車站與證人王建 勳作聯繫,以便證人王建勳安排上開防止勞工墬落之安 全設備到現場施作。需證人王建勳將此一高空作業工作 預先排定後,再由證人王建勳將安排好施作的時間通知 擔任領班的被告,然後再由被告分派工作給擔任清潔工 的告訴人做等情,若臺鐵站長臨時提出要求修剪2公尺 以上樹木之要求,仍需提前向證人王建勳告知,再由證 人王建勳負責準備相關防止墬落安全防護設備及辦理勞 工勤前教育,始可進行施作。顯見有關2公尺以上高空 作業之工作,須由證人王建勳負責事先安排預定,若屬 臺鐵站長臨時性提出需求,也需提前告知證人王建勳, 再由證人王建勳負責準備相關防止墬落安全防護設備及 辦理勞工勤前教育,始可進行施作,非可由擔任領班之 被告直接指派人員進行施作,自不屬於被告之領班工作 業務範圍。
⑷查臺鐵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於偵查中證稱:「去年10
月初有民眾反應站內的芒果樹已經生長到旁邊的高壓電 線,請我處理,因為萬成公司是承攬我們台鐵的清潔工 作,……,所以我就去辦公室找呂秀珠,請他處理芒果 樹,一直到10月28日我看他們都沒有動作,就再跟呂秀 珠提一次,因為我轄下有4個火車站,當時告訴人在仁 德火車站打掃,呂秀珠就打電話過去叫他來處理芒果樹 。」「……爬樹的樓梯本來就有放在火車站內,電鋸是 我幫他們去跟旁邊的台鐵公務單位借來的,我當時有問 呂秀珠說你們真的可以做嗎?呂秀珠就問告訴人可不可 以,告訴人就回答呂秀珠說,沒有問題,我常常做,我 是站在樹下察看修剪的情形而已。」等語(見偵一卷第 4頁-第4頁反面),再參酌證人即告訴人景紹文於偵查 中證稱:樹大約有3樓左右高度等語綦詳(見偵一卷第3 頁反面),足認該芒果樹枝幹修剪工作之高度已超高2 公尺以上,惟臺鐵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竟未向應負責 安排此項工作之萬成公司專案經理人員即證人王建勳告 知,請其安排萬成公司員工進行芒果樹枝幹修剪工作, 竟向擔任領班之被告要求當時要派員修剪芒果樹枝幹, 且於104年10月28日當日為被告及告訴人準備爬樹樓梯 及鋸樹的電鋸要求被告及告訴人當日進行施作,自不能 徒以站長張明仁要求被告在當日安排人員進行此項高空 作業,即遽認超高2公尺以上之芒果樹枝幹修剪工作屬 於被告應負責指派人員施作之業務工作範圍。
⒉被告不負有提供告訴人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之義務 ,亦不知萬成公司在何處設有上開防止墬落安全設備可供 借用,應無履行提供告訴人上開安全防護設備義務之可能 :
⑴查證人王建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勞工在 高空作業的安全訓練,你們公司有無做什麼樣的訓練課 程?還是有無告知人員要注意什麼樣的事項?)基本上 人員剛進來的時候,我們都會做三個小時有關工作安全 上的教育,然後在特定工作上,會跟人員做一些執勤前 的安全宣導。」「(問:是否有針對高空作業的部分, 告知人員應該如何注意及安全措施為何?)有。」「( 問:在本件被告有無受過這樣的訓練?)基本上他們之 前都有。」「(問:你剛才有提到說在被告跟相關員工 進行高空作業之前,就是說在員工進公司之前都有進行 一些相關的勞安訓練,公司這邊是口頭上的告知?還是 有其它書面資料?)基本上我們都是口頭告知,因為除 了公司以外,站長那邊還會再對他們進行告知。」「我
們也都是口頭告知,而且會實際跟他們講,像譬如說2 萬5千伏特的高壓電的部分,或者是說在進行高空作業 的安全措施。」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第100頁反面) ,即證人王建勳曾對被告進行3個小時工作安全教育, 在特定工作上再跟相關人員作勤前安全宣導等情,參諸 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我們公司確實有安全教育訓練, 而且告訴人也有受過這個訓練,但訓練中只有提到要戴 安全帽、繫安全繩索,不過只提供安全帽,在所有工作 站並沒有提供安全繩索,我在中洲站只負責派工作,… …」等語(見偵一卷第4頁-第4頁反面),堪認證人王 建勳應有對被告進行3小時之口頭安全教育訓練,惟查 被告雖主觀上認知在2公尺以上高空作業時要戴安全帽 及繫安全繩索等安全防護設備,然依證人王建勳前揭證 詞,在被告工作之中洲、保安、仁德火車站,萬成公司 確實沒有配置提供高空作業車、安全帽、反光背心、安 全扶索等保護勞工在高空作業時防止墬落之安全設備, 上開安全設備均放置在高雄火車站,且由證人王建勳負 責管理、保管及調度使用,被告前揭辯稱:公司在中洲 火車站只有提供安全帽等情,應與事實相符。次查,依 證人王建勳證稱:「(問:被告是否知道公司有這些安 全性的設備?)之前她應該不是很瞭解,因為我們之前 是跟他們宣導說,要執行這些工作之前,一定要先跟我 報備,因為本件是屬於特殊的工作項次、是臨時性的, 我沒有辦法去幫他們安排公司所配屬的這些輔助性工具 。」「(問:我現在的問題是說像被告是領班,她是否 負責管理或者有無什麼樣的辦法去高雄站借到你所提到 萬成公司的安全索、安全帽、安全帶等這些安全防護設 備?以她的職位,她有無辦法去調到或借到?)她若事 先跟我提出的話,我就可以幫她做這方面的準備。」「 (問:她如果有這些高空防護措施的安全索、安全網這 些設備的需求,她是要向你提出,然後再由你去高雄站 調這些設備過來提供給她使用,她本身是沒有管理或者 是掌管這些防護工具的權責,是否如此?)應該是說因 為他們不知道,如果說他們今天提要求的時間,有其它 站在使用的話,當然就無法提供給他們做這種臨時性的 需求。」「(問:所以說有關臺鐵南區如果有高空作業 需要的話,這個工作的排定,還有這些安全防護措施的 安全索、安全網這些器具管理,是否是由你負責保管跟 安排?)是。」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第102頁 反面-104頁),足認被告並無權責可以提供告訴人有關
在本案修剪芒果樹枝幹時之安全索、安全網等安全防護 設備,亦不知萬成公司在何處設有上開防止墬落安全設 備可供借用,應無履行提供告訴人上開安全防護設備義 務之可能。
⑵末查,證人王建勳另證稱:「(問:你剛才說有教育訓 練,你們有無跟從事這些工作的人員說,當遇到特殊情 形,例如要處理一些具有危險性的作業,或者是高空作 業的情形,必須由領班事先告知專案管理人員?)人員 的話,我們沒有直接跟他們告知這些事情,因為他們是 屬於現場第一線的人員。」「(問:我的意思是說當被 告在火車站工作,她遇到站長跟她講說我現在需要一個 人去做高空性、修剪花木的工作,這是一個臨時性的工 作,她接收到一個高空作業的需求,當她遇到火車站站 長提出這樣的需求,你們公司有無跟她講說,當妳遇到 這種情形,妳應該要怎麼做?是要先回報公司?還是要 怎麼處理?在整個教育訓練過程中,有無跟被告這樣講 過?)這個部分的話,我還是如同剛才的陳述,因為之 前都有跟他們開過會,其實這種需求一定都要按照排程 ,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也是可以向站長拒絕,但是我不 知道他們當初為什麼沒有拒絕。」「(問:你的意思是 訓練課程中沒有講過,是後來會議才告知,你的意思是 否如此?)是還沒有發生事情前,我有跟他們講說這些 排程是要按照臺鐵局對我們的要求,我們再依照排出來 的時間表去做。」「(問:你有無跟他們講過?是在什 麼樣的場合跟他們講的?)就是所有的領班,我們都會 召回高雄站或是在臺南站這邊開會,然後跟他們宣布。 」「(問:有無會議紀錄?還是說開會只是口頭宣導? )基本上開會是有紀錄的,但是本案發生時間已經這麼 久了,這些記錄都會交回公司,我不知道公司有無留存 ,因為我已經從那家公司離職了。」「(問:如果是像 本案這種臺鐵站長臨時提出來有修剪高處樹木需求的情 形,是臨時提出來,而不是向你提出,他是向領班提出 的,如果是這種情形,要怎麼處理?)基本上有兩種方 式,就如同我剛才所述,如果可以提前跟我告知,由我 來做事前準備跟勤前教育,我們就可以去配合站長,第 二種方式就是如果說是臨時性的,一些作業都不是很完 備的話,其實我們是可以拒絕的。」「(問:你是說如 果臺鐵站長臨時性的要求領班去修剪樹木,沒有通知你 ,你是否認為領班是可以拒絕的?)因為在2公尺以上 的這種高度,他們如果沒有這些輔助性的安全設備,像
以一個簡單的梯子,危險性就會比較高,其實以勞工來 講,他們是可以拒絕這個請求的。」等語(見本院卷第 101頁反面-第102頁、第103頁反面-第104頁)。查證人 王建勳既先證稱:渠沒有告知被告、告訴人等現場第一 線人員,要辦理具危險性之高空作業工作時,必須由領 班事先告知專案管理人員即證人王建勳;復又證稱:若 火車站站長對擔任領班之被告,臨時性提出要求高空作 業工作時,領班應該要提前告知專案管理人員之證人王 建勳,由證人王建勳來做事前準備跟勤前教育,就可以 去配合各站站長,或是一些作業都不是很完備的話,被 告可以拒絕火車站站長的請求,一方面要求被告應告知 證人王建勳以便渠作工作排程及調度安全防護設備云云 ,一方面又稱被告可以逕行拒絕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 修剪芒果樹枝幹之要求云云,令被告陷入兩難境地,應 屬自相矛盾之說詞,況有關中洲火車站內芒果樹枝幹修 剪工作,依上開臺鐵與萬成公司契約之約定,既屬萬成 公司應承攬負責之工作,擔任領班之被告要如何拒絕火 車站站長張明仁之要求,也於法無據,是證人王建勳有 關擔任領班之被告可以逕行拒絕進行中洲火車站內接近 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果樹枝幹修剪工作云云,顯不足採 。
㈢綜上,臺鐵中洲火車站站長張明仁在104年10月28日要求被 告應在當天指派人員辦理火車站內接近相鄰高壓電線桿之芒 果樹枝幹修剪工作,核其性質不屬於被告之業務工作範圍, 且被告不負有提供告訴人安全索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之義務 ,亦不知萬成公司在何處設有上開防止墬落安全設備可供借 用,再者被告在客觀上,亦無履行提供告訴人有關安全索或 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之義務之可能性,則被告對於告訴人在修 剪芒果樹枝幹時有墬落危險一事,自實難認為有客觀上防止 之注意義務,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為被告有業務上之過失 行為,實難令被告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責,是被告所為與 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尚 屬有間,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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