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26號
TNDM,105,交重附民,26,201708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劉朱雀
      黃美菁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雨潔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被   告 王俊盛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五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