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207號
TPDA,106,簡,207,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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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7號
原   告 詹大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宜
  附具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未據原告附具,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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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