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77號
TCBA,94,訴,277,20050707,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廿四日訴0000000號審議判斷,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事實概要:緣原告參與被告辦理「第00-0000-0- 000號菸酒貨品配送運輸」採購案,被告於原告得標後以 其與同採購案另一投標廠商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之投標文件 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情事,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 之規定,以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台菸酒中營字第○九三 ○○○五二一一號函撤銷決標及沒收押標金,並附記如認其 所為通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有不實,可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否則將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語。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未獲變 更,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遞遭駁回,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 關於撤銷決標及沒收押標金之部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丙、兩造之陳述:
壹、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一、按原告與另一投標廠商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之投標文件所載 地址及電話號碼之所以相同,係因原告廠房於參與系爭採購 案時進行整修,且兩公司行號之負責人又為夫妻關係,原告 遂將其行政辦公處所暫遷至該貨運行所致。且因斯時兩公司 行號於同一地點辦公,而招標文件之繕寫、郵寄正巧由同一 承辦人員製作,方會出現字跡相同之情形。觀諸營利事業單 位共同使用辦公室以節省開銷已蔚為趨勢,且訴外人萬國交



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是使用同一電話號碼,足徵所謂字跡 、電話號碼相同,已屬普遍情形,是上述地址、電話號碼及 字跡相同等情,均有合理解釋,並非被告所認之「重大異常 關連」。且原告組織型態乃股份有限公司,對外之經營、決 策均需股東之共同參與,絕無可能有「圍標」之情事存在, 另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者尚有「松川汽車貨運行」、「元 谷貨運有限公司」,即總共有「四家」廠商參與投標,而原 告加上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僅有「二家」廠商,何有能力「 圍標」?被告逕以二廠商負責人為夫妻關係,即認定彼此標 價已明而有圍標之意圖,顯屬不當。
二、次按,被告雖援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廿 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函以實其說,惟 除該函文僅屬行政釋示,尚有討論空間外,參照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五一二 號函揭示之「相同負責人之二以上廠商如參與同一採購分別 投標,其投標文件均不予開標或不予接受」之意旨,已因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 相同者,亦同。」之規定而停止適用,準此,依舉重明輕之 法理,不同廠商之負責人相同尚可參與投標,則本件情形更 無不予開標、接受、甚至撤銷決標之理。另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於訴八八○八八號案例中亦揭櫫「招標文件疑義之處 理-探求真實與合理寬容之原則」,本件「形式上」固有字 跡與電話相同之關連,惟仍應探求此一關連是否「實質上」 已達「重大異常」之程度,且就此「相同」情形予以合理寬 容,方能兼顧投標廠商之合法投標權利與政府採購法之立法 意旨。
三、再按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四三八七五○號函之意旨,固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情形即屬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有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惟原告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 廠商,招標文件所載字跡與電話號碼相同,並非無合理原因 ,已如前述,被告於撤銷決標後,再予沒收押標金,顯已違 反比例原則。且系爭採購案仍有其他廠商參與投標,原告於 未開標前並未有影響或迫使其他廠商標價之情形,亦未知何 者可得標,故原告並未有何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再者,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務採購,得免收押 標金、保證金」之意旨,已含有勞務採購之招標並無必要事 先繳納獲釋後沒收押標金之意,本件招標性質屬勞務採購, 自應依上開意旨為之。況且,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須知與其 他案件加以比較即可得知,就牽涉投標廠商權益之相關事項



,記載尚嫌簡略。又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九六號函,二投標廠商同一負 責人,如其中之一廠商有決標,應撤銷決標,押標金應返還 。又依該會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一六四○號函意旨, 本件實難完全歸責於原告,另依該會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 二八三號函說明「該異議或申訴不影響原審標結果」之意 旨,原告應仍保有得標廠商之地位,另依此函說明「先予 發還押標金」之意旨,被告自無沒收原告押標金之理。準此 ,被告逕予將押標金沒收,法理上殊有未妥。
貳、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一、按被告於本件系爭採購案決標後,發現原告與同採購案另一 投標廠商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之投標文件字跡相同,公司名 稱亦屬相同,且上開兩廠商之負責人又屬配偶關係,則原告 於本案既已自承上開兩廠商之投標單均由同一承辦人員製作 ,彼此標價已明,若無圍標意圖,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何必 明知不能得標,而大費周章參與投標。原告雖訴稱招標文件 中記載之字跡及聯絡電話與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相同,係因 該公司整修,暫借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營址辦公及巧由同一 承辦人員製作所致,固有「型式上」之關聯,仍需探求是否 已達「實質上」之重大異常,不能據以撤銷決標並沒收押標 金等語,惟誠如前述,原告企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甚明,且政府採購與一般商場之採購有別,為維持政府採 購之公平性及標場秩序,自應循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二、次按「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 大異常關聯者』處理:...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 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分別為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 一六八二○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四三八七五○號函所明釋。被告為公營事業機構,政府依 法公佈之法令及主管機關頒佈之行政命令自當奉行,且本件 系爭採購案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八款亦已明揭「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 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之旨。本 案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之情事既已足



堪認定,被告依法撤銷決標並沒收押標金,並無違誤。 理 由
一、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 廠商:...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 關聯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 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 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 ,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所 明定。另「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廠商地址、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 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 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分別為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 ○五一六八二○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九 二○○四三八七五○號函(本院卷一○七及一○八頁)所明 釋。此二函釋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基於職權,就政府採 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之規 定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觀其內容與相關規定之規範意旨  相符,自得援用,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辦理「第00-0000-0-000號 菸酒貨品配送運輸」採購案,被告於原告得標後以其與同採 購案另一投標廠商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 大異常關聯,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 遂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之規定 ,函原告撤銷決標及沒收押標金,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異 議未獲變更,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訴稱:按原告與另一投標廠商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之投 標文件所載地址及電話號碼之所以相同,係因原告廠房於參 與系爭採購案時進行整修,且兩公司行號之負責人又為夫妻 關係,原告遂將其行政辦公處所暫遷至該貨運行所致。且因



斯時兩公司行號於同一地點辦公,而招標文件之繕寫、郵寄 正巧由同一承辦人員製作,方會出現字跡相同之情形。參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工程企字第八八 一三五一二號函揭示之「相同負責人之二以上廠商如參與同 一採購分別投標,其投標文件均不予開標或不予接受」之意 旨,已因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刪除「投標廠 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之規定而停止適用,依舉重明 輕之法理,不同廠商之負責人相同尚可參與投標,則本件情 形更無不予開標、接受、甚至撤銷決標之理。另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於訴八八○八八號案例中亦揭櫫「招標文件疑義 之處理-探求真實與合理寬容之原則」,本件「形式上」固 有字跡與電話相同之關連,惟仍應探求此一關連是否「實質 上」已達「重大異常」之程度,且就此「相同」情形予以合 理寬容,方能兼顧投標廠商之合法投標權利與政府採購法之 立法意旨。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務採 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意旨,已含有勞務採購之招 標並無必要事先繳納或是沒收押標金之意,本件招標性質屬 勞務採購,自應依上開意旨為之。依上述原告招標文件所載 字跡與電話號碼相同,並非無合理原因,被告於撤銷決標後 ,再予沒收押標金,顯已違反比例原則。
四、關於本件不予決標部分,經查,本件原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六日參加被告辦理「第00-0000-0-000號菸酒 貨品配送運輸」採購案,投標廠商有原告、元谷貨運有限公 司、松川貨物行、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等四家廠商,原告以 標價二.九六元得標,惟原告與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之投標 單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上投標人應記載之電話之字跡為同 一人所為,電話號碼亦相同,又原告與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 負責人屬配偶關係,此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投標單及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六三、六四、七四及 七五頁)。按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所揭示之「依公平、公開之 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原則, 原告與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參加上開被告採購案,二家投標 廠商投標單原告亦自承係由同一承辦人員製作,彼此間自知 悉投標單上之標價,而二者標價不一,以較低標價者有得標 之可能,影響祕密投標之制度,原告所為,自有違上開政府 採購應公開及公平之原則,亦符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 款之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 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函關於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解釋,是被告發現此情 形,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函原告撤銷決標,自屬



有據。原告稱因其公司進行整修,乃將其行政辦公處所暫遷 至與原告公司負責人為夫妻之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處,招標 文件之繕寫、郵寄正巧由同一承辦人員製作,方會出現字跡 相同之情形,按不同廠商縱使用同處所辦公,惟既參加招標 機關採購,仍應各自作業,不得有異常關聯,原告以此為合 理原因,難以採認。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修正刪除「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 亦同。」此係規範同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僅能於同一採購之 投標,以一標為限,現行規定雖將負責人同一之不同廠商之 規定刪除,惟此於投標時,仍遵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如有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仍有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適 用,原告主張依上開修正規定,依舉重明輕法理,不同廠商 負責人相同既可參加投標,其與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參加上 開被告採購案,被告不得撤銷決標乙節,原告將同一負責人 之不同廠商同時投標可否得標,與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 件有無異常關聯,混為一談,亦無可取。
五、關於沒收押標金部分,爭採購案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第七項 第八款亦已載明「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 予追繳。」(本院卷一○二頁)。原告與日月帝國汽車貨運 行參加上開被告採購案,此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規定,有如上述,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 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三八七五○ 號函釋認此情形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 應不予發還或追繳,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 八款之規定予以沒收押標金,亦屬有據。至原告所引政府採 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 證金」之規定,此規定係指勞務採購之招標得免收押標金, 依情形由招標機關決定應否收押標金,並非規定勞務採購, 不得收押標金,縱使本件招標案為勞務採購,被告既規定應 收押標金,原告所繳之押標金得否返還或沒收,仍應依上開 相關規定及函釋意旨辦理。另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 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九六號函,二投標廠商 之負責人相同,如其中之一廠商有決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五十條規定撤銷決標,押標金應返還乙節,惟該函並未說明 此二投標廠商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及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而仍得返還 押標金,原告以此為被告應返還本件押標金之依據,亦無可



採。
六、綜上所陳,原處分撤銷原告之決標及沒收押標金,異議處理 結果亦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均無違誤,申訴審議判斷予 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請求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  審議判斷關於撤銷決標及沒收押標金之部分均撤銷,為無理 由,其訴應予駁回。另原處分係以原告另一投標廠商日月帝 國汽車貨運行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有政府採購 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之 情事,而為本件撤銷決標及沒收押標金,並非以原告與該投 廠商有圍標為依據,原告請求本院傳訊其他二家投標廠商證 明其與日月帝國汽車貨運行無圍標情形,自無必要,又原告 其他主張及陳述,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廿七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廿七  日 書記官 王 永 慶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