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644號
TCEV,94,中補,644,200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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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瑜芬
  送達代收人 翁千惠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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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