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瑜芬
送達代收人 翁千惠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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