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593號
TCEV,94,中補,593,200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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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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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