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298號
TPDA,106,交,298,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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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98號
原   告 安傑企業社
代 表 人 羅世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附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
  為「安傑企業社」,請釋明「安傑企業社」經營型態是否為
  獨資商號或其他,若為獨資商號,原告應更正為「安傑企業
  社即羅世朋」,若為其他,原告應更正為「安傑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羅世朋」,並補具「安傑企業社」簽章之書狀
  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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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