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4年度,385號
TCEV,94,中簡,385,2005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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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邢俊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即本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00九七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持有以原告乙○○名義所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六紙,向鈞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並經鈞院 以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九七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該六 紙本票,其上原先並無發票日期之記載,且原告於事後亦未填寫或授權他人填寫 發票日期,但被告持以向鈞院聲請裁定之六紙本票,卻係已填妥發票日期之本票 。按本票之發票日期係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未由發票人填寫發票日期之本票 係屬無效,將無效之本票自行填上發票日期,使其變成有效,自屬本票之偽造。 本件附表所示六紙本票之發票日期,既非原告所填載,原告自不負本票票據債務 人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㈡、被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則以:本件起訴事實伊不知情 ,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經更名等語置辯。
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被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迄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為止 ,並未變更,仍為丙○○,有經濟部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經授中字第○九四三三 六六四三四○號函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憑,是被 告法定代理人丙○○所陳,自不足採憑,先予敘明。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 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 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 在,被告竟持系爭本票,以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告法律上地位受有侵 害之虞,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應可認定。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其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向法院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九七號卷宗



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支票債權人負證明之責, 有最高法院著有五十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即發票人) 既主張附表所示六張本票,原先其上並無發票日期之記載(原告提出未記載發票 日期之本票影本六紙為憑),揆諸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應由執票人 即被告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而對於此一事實,被告法定代理人 丙○○除以其非公司法定代理人及不知情等語置辯外,被告始終未舉出任何有利 證據,用以證明系爭六紙本票之發票日期,係原告所填寫或原告授權他人所作成 。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六紙本票之發票日期,顯非原告所填寫乙節,足堪採信。 而本票之發票日期係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未由發票 人填寫發票日期之本票係屬無效。附表所示之六紙本票之發票日期既非原告所填 寫,該本票既屬無效,則原告主張不負本票票據債務人之責任,請求確認被告持 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即本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00九七號民事 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一 │85年3月10日 │85年3月25日 │三十六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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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85年6月29日 │85年7月29日 │一十六萬元 │134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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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85年6月29日 │85年7月29日 │三十萬元 │134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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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85年3月10日 │85年4月10日 │五十五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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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85年3月10日 │85年4月10日 │二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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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85年3月10日 │85年3月19日 │二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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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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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