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77號
TPDV,106,除,977,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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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名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47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2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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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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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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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恆漾國際股│台北富邦商業│105年12月31日 │40,650元 │JA014375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安和分行│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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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