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51號
TPDV,106,除,951,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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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許莊禮(即許輝珠之繼承人)
      許素鐘(即許輝珠之繼承人)
      許素真(即許輝珠之繼承人)
      許中和(即許輝珠之繼承人)
      許良安(即許輝珠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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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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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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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4767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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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4779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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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478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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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F00002773 │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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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F00002785 │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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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1683 │ │1 │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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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