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47號
TPDV,106,除,947,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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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代 理 人 李元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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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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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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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義美股份有限│臺灣銀行│105年11月5日│8,700元 │AK7584945 │
│ │公司 高志尚│信義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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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