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37號
TPDV,106,除,937,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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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蔡松助即天利便當店
代 理 人 陳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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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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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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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張│台北富邦商│105年12月13日 │30,000元 │AG2199002 │
│ │老師基金會│業銀行南京│ │ │ │
│ │台北分事務│東路分行 │ │ │ │
│ │所 涂喜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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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