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31號
TPDV,106,除,931,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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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朱新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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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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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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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76894-9 │ │1 │170 │ │
├──┼───────────────┼──────────────┼────┼───┼────┼───┤
│0002│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81313-4 │ │1 │14 │ │
├──┼───────────────┼──────────────┼────┼───┼────┼───┤
│0003│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79760-8 │ │1 │68 │ │
├──┼───────────────┼──────────────┼────┼───┼────┼───┤
│0004│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83169-2 │ │1 │1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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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