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234號
TYEV,94,桃補,234,200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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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利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容
  被   告 興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紫渝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陸仟肆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
拾玖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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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