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利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容
被 告 興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紫渝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陸仟肆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
拾玖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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