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楊福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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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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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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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270-0 │1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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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5340-8 │1 │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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