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洪春松
代 理 人 祝若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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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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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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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053049-3 │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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