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07號
TPDV,106,除,907,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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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倪中原(即倪文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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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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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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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134668 7 │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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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187825 0 │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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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241101 4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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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282008 0 │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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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319199 7 │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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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350105 7 │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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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369132 0 │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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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