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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