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4年度,777號
TYEV,94,桃小,777,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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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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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