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4年度,275號
SYEV,94,營簡,275,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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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 日當庭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14355元,有原告當庭簽 名筆錄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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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