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87號
TPDV,106,除,887,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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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林炎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屆滿(因末日 106 年7 月22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 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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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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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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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491154 3 │ 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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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27291 3 │ 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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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63449 4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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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0551530 8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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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D0777367 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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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X0560947 9 │ 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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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