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江李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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