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54號
TPDV,106,除,854,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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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王 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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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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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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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315107-0 │1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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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345714-7 │1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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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376361-0 │1 │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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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