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4年度,1818號
PCEV,94,板小,1818,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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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 6月2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一 │戊○○│940901│SA8321│第一銀行 │57750元 │
│ │股份有│ │796 │中和分行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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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