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45號
TPDV,106,除,845,201708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唐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代 理 人 謝和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4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暐琦事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6年2月10日│101,050元 │LN7930715 │
│ │限公司 江如亮│行光隆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唐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