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馮祥京
代 理 人 馮瑞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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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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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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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11457-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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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臺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43642-7 │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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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臺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82118-4 │1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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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臺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182750-3 │1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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