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標章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4年度,1460號
TPAA,94,裁,1460,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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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460號
上 訴 人 素天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如何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 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3日以「天恩素食世界 TEN IN VEGGIE WORLD」服務標章,作為其註冊第88326號「 天恩及圖TENIN」正服務標章之聯合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飲 食店、小吃店、冰果店、咖啡廳、自助餐店、外燴」等服務 ,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本件聯合服 務標章圖樣上之中外文「素食世界VEGGIE WORLD」,指定使 用於飲食店、小吃店...外燴等服務,顯為服務內容、性 質之說明,亦為業界常用之名稱,有核駁審定時商標法第77 條準用第37條第10款規定之情事等理由,為核駁之處分。上 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僅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起訴,其理由略謂:系爭聯 合服務標章,其圖樣係由中文「天恩素食世界」與外文「 TEN IN VEGGIE WORLD」所組成,上訴人雖曾將其中之「素 食VEGGIE」聲明不在專用之內,惟圖樣上之「素食世界 VEGGIE WORLD」係一不可分割完整獨立之名詞,指定使用於 「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咖啡廳、自助餐店、外燴」服 務,自易使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服務產生直接之聯想,顯然 為其所指定服務之內容及性質之說明,亦為業界及素食者常 用之名稱,此有奇摩網站搜尋資料附卷可稽;另上訴人所檢 送有關系爭服務標章實際使用之證據資料等,除數量極少外



,其日期或相同於或較晚於本件標章申請註冊日90年6月13 日,或未見有日期之揭示,或屬產品之推銷而無關服務之表 彰,自難據以認定本件標章業經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營 業上服務之識別標識,而有商標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至上訴人所舉註冊第142682號「點心世界大王及圖」服務標 章獲准註冊一節,查該標章係依商標法第5條第2項核准;又 其他有「世界」「WORLD」一詞作為商標、標章圖樣一部分 獲准註冊一節,經查其字義不同、概念迥異,核與本件案情 不盡相同;又系爭標章圖樣雖已取得多件商標註冊,惟其指 定使用之範疇不同;況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亦不得 比附援引,執為系爭聯合服務標章應准予註冊之論據。從而 ,被上訴人以系爭聯合服務標章之申請註冊有首揭商標法第 77條準用第37條第10款規定之情事,而為核駁之處分,洵無 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上訴人訴請撤銷,為 無理由。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謂系爭聯合服務標章係由上訴人所自創,該 商標曾於九十年六月份於世貿展覽場上獲得眾多消費者之認 同,由於產品品質優良,亦頗獲消費者之喜愛及信賴。上訴 人之創辦人「王月英」從事素食事業已達二十三年,其一手 創造出素食王國的江山,在南台灣可謂數一數二,消費者對 上訴人之「天恩素食世界」產品早已留下深刻之印象,故系 爭商標難謂不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上訴人於提出本案申請時 ,曾去函聲明「素食VEGGIE」不在專用之內,卻難以同意「 世界WORLD」亦為不專用,主要原因如下:⑴「天恩素食世 界」早經上訴人廣泛使用。⑵舉凡以「世界」為商標名稱經 被上訴人核准註冊者實不勝枚舉,並沒有將「世界」聲明不 專用。⑶以「WORLD」為商標名稱經被上訴人核准註冊者即 多達四十四件,就申請註冊於餐廳服務而言,同樣亦有以「 WORLD」為名稱者,其中亦有單獨以「WORLD」為標章名稱之 服務標章註冊第五四八○六號及搭配具相關聯之外文「 WATER WORLD」之服務標章註冊第一二三八七七號等標章存 在之情形,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更能凸顯本案理應註冊之合 法性。上訴人除自創「天恩TEN IN及圖」及「天恩素天下及 圖」商標外,現再自創系爭聯合商標,希望獲得進一步之保 護,且於其他類別以「天恩素食世界TEN IN VEGGIE WORLD 」為商標經被上訴人獲准註冊在案,共計有二十四件之多, 由此可證被上訴人多數審查委員亦認同系爭標章「天恩素食 世界TEN IN VEGGIE WORLD」並無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 規定之適用。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 語(追加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為本件申請核准之審定部分,



另以裁定駁回),乃重複其於原審之起訴理由,並未具體指 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事,依 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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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素天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