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佑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故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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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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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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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12851-0 │1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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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15460-4 │1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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