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41號
TPDV,106,除,741,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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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張蘭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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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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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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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4814681│1 │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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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