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38號
TPDV,106,除,738,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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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劉昭慶(即黃艾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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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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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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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D0481186-2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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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GD0587585-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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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GD0693544-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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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X0409139-9 │1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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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GX0699761-9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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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20203-5 │1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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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X0737523-2 │1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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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