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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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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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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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任成化工企業有限公司│90年9月25日 │92年7月25日 │2,000,000元 │
│ │ 陳楊春貴、陳俊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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