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號20
法定代理人 謝潮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
件(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