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4年度,596號
TPSV,94,台聲,596,200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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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號20
  法定代理人 謝潮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
件(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八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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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