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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94年度,38號
TPSV,94,台再,38,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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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三八號
  再審原告 子 ○ ○
       癸 ○ ○
       丑 ○ ○
       寅 ○ ○
  再審被告 辰 ○ ○兼陳
       巳 ○ ○即陳
       乙○○○兼陳林
       丁○○○同上)
       甲○○○同上)
       卯 ○ ○同上
       戊 ○ ○林陳
            號之1
       辛 ○ ○林陳
       壬  ○同上)
       己  ○同上)
       庚 ○ ○同上
            樓
       丙 ○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
更㈠字第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
。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依
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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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