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08號
TPDV,106,重訴,908,201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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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原   告 林花文月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卿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2,210,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536元,原告僅繳納
5,000元,尚欠11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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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