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原 告 林花文月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卿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2,210,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536元,原告僅繳納
5,000元,尚欠11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