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3號抗 告 人 陳捷楨 陳捷鑫 陳奇達 陳煥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鄭鶴松、陳捷陞、陳仁展、陳榮元、陳捷盛、陳百元、陳敏聰、陳婕、陳義博、陳文哲、陳奎龍、陳嘉鴻、陳璋麟、陳根藤、陳國富、陳德河、陳政宗、陳金聰、陳金隆、陳金砂間因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三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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