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24號
TPDV,106,重訴,624,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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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進松
被   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利
被   告 詹澄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叁拾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兩 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 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詹澄翼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約定自105年3月30日起至108年3月30日止,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年 利率1.58%計算(目前為2.71%),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併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 106年3月29日止,所欠本金8,306,099元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詹澄翼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



資料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 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83,26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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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