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原 告 蕭郁任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裁定命 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 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本院卷第9、12頁),故其 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